#頭條創作挑戰賽#
《刑法》的規定是所有法律中最嚴格的,因為《刑法》里面的規定都是對犯罪的制裁。
刑法分則每一條規定都對應著一個罪名,里面有罪名的構成以及量刑標準。除了分則的具體規定,還有總則的一般規定,總則指導分則,分則是總則的具體實踐。
雖然《刑法》是對犯罪的制裁,但是《刑法》里面的規定也有對表現好的罪犯的獎勵,比如說減刑制度。
什么是減刑制度呢?減刑制度是指對于遵紀守法,在監獄里表現良好的罪犯,可以減少他刑罰的時間。
這一規定是對犯罪分子的獎勵,因為對于在監獄里的犯罪分子而言,能夠減少在監獄里的天數就是比什么獎勵都好的獎賞。
因為減刑屬于對犯罪分子的獎勵,所以法律對于減刑也做了很多的限制,在減刑的主體,減刑的程序,減刑的時間都做了相應的規定。
首先,減刑的主體,并不是所有的犯罪分子都可以減刑,只有被判處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才可以進行減刑。
這一要求可以從兩方面理解。
第一是減刑的主體必須被判處人身刑,而且要實際執行。那些沒有被判處人身刑,或者沒有被實際執行刑罰的犯罪分子,比如說實行緩刑的犯罪分子,都是不能減刑的。
第二,減刑不對死刑分子生效,也就是說被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不能減刑。
這是因為被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犯罪行為極其惡劣,如果可以減刑則對于受害人不公平。這是從減刑主體對減刑的限制,除此之外,還有從減刑程序對減刑的限制。
犯罪分子在監獄里服刑,他們如果符合減刑的條件,需要監獄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人民法院經過合議庭的合議,作出是否減刑的裁定,然后再由監獄執行。
通過減刑的程序能夠發現,減刑并不是監獄里的工作人員決定的,而是需要人民法院的法官決定的。因為減刑涉及到刑期的改變,屬于量刑的一種,只有法院才有量刑的權利。
而且,并不是所有的法院都有減刑的權利,只有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才有減刑的權利,這也能夠證明減刑的嚴格。
最后,對減刑的限制還體現在刑期上面,即使是人民法院也不能給犯罪分子無限量的減刑。
我國法律對于減刑的數量有明確要求,即最高的減刑范圍不能超過刑期的一半。
也就是說,只有犯罪分子服刑期間滿所有刑期的一半之后,監獄才能提出減刑的申請。
上述的內容就是法律對于減刑的限制,從各個方面對減刑加以限制,其目的就是為了讓真正悔過的人早日釋放,讓想走關系的人無法操作。
我國法律除了對減刑的條件加以限制,還有減刑的主體做了嚴格的限制,除了第一小節,我們簡單介紹的情況之外,還有更為詳細的規定。
我國《刑法》規定,三種類型的犯罪分子不能減刑,無論什么情況均不能減刑,這是對犯罪權威性的保障。
第一種情況就是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這里我們需要對幾個名詞加以解釋。
首先就是死刑緩期執行,可能有人不理解什么是死刑緩期執行,其實死刑緩期執行就是我們通常說的死緩。
法院在判處死刑的時候,有兩種死刑的執行方式:
一種是死刑立即執行,即判處死刑后要被立即執行死刑。
另一種就是死刑緩期執行,即判處死刑之后并不立即執行,而是等兩年之后看犯罪分子的表現,如果犯罪分子表現正常可以將死刑變為無期徒刑。
如果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現,還可以將死刑變為有期徒刑。那如果犯罪分子還有犯罪表現,法院就會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這就是死刑兩種執行方式的區別,也是死緩的具體含義。
第二個我們需要解釋的名詞就是累犯。用簡單的話來解釋,累犯就是多次犯罪的人,不過法律對累犯也做了具體規定。
在五年之內連續犯罪的人被稱為累犯,但是超過五年再次犯罪的人不再是累犯,不過,對于特殊罪名,即使超過五年,也是累犯。
經過解釋這兩個名詞,我們可以很好的理解這一情況的規定,對于被判處死緩的累犯不得減刑,就是因為這樣的犯罪分子行為嚴重,不值得被減刑。
第二種限制減刑的主體,就是犯了特殊罪名的主體,包括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等嚴重人身傷害的罪名。
這一類主體不能減刑的原因是他們所犯的罪名是嚴重的人身犯罪,如果給他們減刑將會讓受害人心里不平衡,也難以服眾。
比如犯強奸罪的人被判處十年有期徒刑,最終被減刑,總共執行的刑期為六年。
受害人還沒有平復心情,犯罪者已經出獄,這簡直是不平等的,完全不符合罪刑相適應的原則。
最后一種情況是有組織的暴力犯罪不能減刑,比如聚眾斗毆,比如黑社會性質的犯罪,這都屬于有組織的暴力犯罪。
有團伙,且涉及暴力,已不僅是簡單的犯罪,而是有計劃,甚至有規模的犯罪。
如果他們可以減刑,很有可能從監獄里出來以后,還回到原來的犯罪集團繼續犯罪。
為了震懾這一類人群,法律給出這樣的限制,就是為了防止有規模有組織的集團使用暴力犯罪。
減刑是為了給認真服刑的人希望,但是對于罪行嚴重的人不適用。
法律規定減刑的目的是為了給犯罪者希望,讓他們可以改正自己的過錯,然后重新做人,改變自己的思想和行為。但是,對于一些嚴重的犯罪,法律不給他們這樣的機會,因為他們不值得原諒。即使他們出來,還可能會再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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