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規定抵押給銀行的房子能夠出租嗎
抵押給銀行的房子能夠出租,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
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條【抵押權與租賃權的關系】抵押權設立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并轉移占有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
第四百零六條【抵押財產的處分】抵押期間,抵押人能夠轉讓抵押財產。
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
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能夠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二、辦理房產抵押登記需要哪些材料
(一)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
(二)抵押登記申請書;
(三)抵押合同;
(四)《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共有的房屋還必須提交《房屋共有權證》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
(五)能夠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與證明材料;
(六)能夠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材料;
(七)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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