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的來說,嫖娼被抓,都是行政拘留,但是,今日,卻發生了一起離奇的事件,某日,一男子花了2000元包夜了一名女大學生,發生了4次性關系后,憤而報警
事情到底是怎么樣的呢?原來這個男子應某些原因認識了這位貌美如花的女大學生,而這個女學生也是想賺點外快,然后一拍即合,2000塊錢作為包夜費,但在之后遭到女學生拒絕后仍我行我素,強行發生關系,從而報警。那么像 這種情況,警方會如何處置呢?
前三次中,女大學生自愿配合,其行為可視為賣淫。 關鍵是,第四次,當女大學生明確表示不愿意的時候,男子還強行和她發生關系,那么他的行為就構成了強奸! 強奸起步3年,等待男人的將是一個漫長的句子。 可以說,他是在毀了自己的未來! 朱某還因賣淫被行政拘留。 有網友問,女方是妓女,交易中能不能告別強奸? 我國法律規定,只要是女性,無論她是什么身份,只要有人違背個人意志,強行與她發生關系,就構成強奸罪,因為她也有人權!
所以,你所認為的娼妓,其實是有很大風險的! 因為交易進行到一半,女方提出不想繼續,那你必須立即終止。 如果你不顧她的反對強行繼續,該女子將報案,你將構成強奸。 法律會更照顧女人的感情,說不定你會遇到這種神仙跳樓,對方硬要你強暴,要你給錢消災,但你不能爭辯! 所以,一定要照顧好自己的下半身,否則賣淫會變成犯罪,然后你會后悔入獄的! , , , , , , , , 嫖娼被抓,一定會被行政拘留嗎?
從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具體規定可以看出,對嫖娼人員的處罰有以下三種:一是拘留加罰款;二是拘留;三是罰款。所以說拘留被抓并不是一定會受到行政拘留處罰,而是受到行政拘留處罰的,才應當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而家屬的含義就很廣泛了,家屬不是法律術語,準確地應當說是近親屬,根據司法解釋,近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法律上,“拘留應當通知家屬”僅僅是被拘留人的一項程序性權利,是其知情權的一部分,絕非一種懲罰手段。法律這樣規定,既是為了讓家屬知道被拘留人的去向(嫖娼被行政拘留,家人突然失聯,報警找人的案例屢見不鮮),也是為了便于家屬為被拘留人尋求法律救濟、維護被拘留人的合法權益。
眾所周知,嫖娼被抓后首先通知老婆往往會給家庭和婚姻帶來嚴重的傷害,因此賣淫嫖娼被行政拘留時, 通知哪個家屬,屬于公安機關的自由裁量權的范圍之內,因此公安機關在通知其家屬,應善意行使 “通知家屬”的裁量權,選擇最合適的通知對象,而非一律通知其老婆。
那么,嫖娼治安拘留有案底嗎?
所謂案底,就是公安部門或司法機關對違法犯罪人員進行處罰后,所保留的案件卷宗。嫖娼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例》,不算刑事犯罪。本身是屬于行政拘留范圍,如果公安機關對下達了《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就會有留有案底,這對今后生活會帶來一定的影響(政審),但該案的處罰情況不會記錄在個人檔案里,只保留下公安部門的檔案室里。
嫖娼了,一定會判離婚嗎?
嫖娼被抓,很多家庭老婆會鬧離婚,眾所周知,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從上述法律條文可以看出嫖娼并不屬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所以男方嫖娼被拘留后,女方起訴離婚法院通常會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判決不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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