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北京海淀法院
轉自: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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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樓上王女士家裝修施工不當漏水,樓下張女士家房屋受損。張女士多次找王女士協(xié)商未果后訴至法院,要求王女士賠償其財產損失及維修費用。海淀法院經(jīng)審理,判決王女士賠償張女士財產損失及維修費共計3000元、誤工費1000元,鑒定費由王女士負擔。
案情簡介
原告張女士訴稱,被告王女士為樓上住戶,其裝修房屋后由于防水處理不合格,衛(wèi)生間頻繁漏水,導致家中屋頂長期陰濕,散發(fā)異味、衛(wèi)生間吊頂積水、龍骨銹蝕、浴霸進水。另由于被告將陽臺改建成廚房,通過陽臺的雨水管進行排水時發(fā)生漏水,導致家中陽臺頂部雨水管接口周邊的墻面陰濕槽爛。被告維修后未對原告墻面進行修復或賠償,原告曾因漏水問題多次聯(lián)系被告,并向物業(yè)報修。物業(yè)也協(xié)助雙方反復溝通協(xié)商,明確告知其漏水原因并提出維修方案,但被告態(tài)度蠻橫,一直故意拖延拒不維修。被告每天都在用水,其衛(wèi)生間各漏水點仍持續(xù)不斷漏水至原告房間,被告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原告合法權益,極大影響了原告的正常工作和正常生活。故訴至法院提出上述訴請。
被告王女士辯稱,認可漏水滲水事實存在,但已經(jīng)修復。原告主張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其對原告主張的修復費用不認可,沒有義務對原告提出的訴求做出賠償。
庭審中,根據(jù)張女士申請,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房屋相關修復造價進行鑒定。鑒定機構出具資產評估報告和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評估結論:房屋因漏水導致的浴霸和龍骨的損失價值為1000元,并對衛(wèi)生間頂部、陽臺墻面修復出具了修復方案,該修復工程造價鑒定金額為2000元。張女士交納鑒定費共計30000元。
法院審理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本案中,王女士房屋漏水造成樓下張女士房屋損壞,故王女士理應賠償張女士的財產損失及維修費用。張女士主張數(shù)額合理,法院不持異議。對于張女士主張的誤工費,因張女士為協(xié)調處理漏水受損事宜發(fā)生請假誤工情況,故其合理的誤工損失應予賠償,但其未提交實際扣發(fā)工資的證明,法院酌情認定其誤工損失為1000元,由王女士予以賠償。鑒定費30000元由王女士負擔。最終,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目前該案已生效。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236條規(guī)定: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第238條規(guī)定: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依法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第288條規(guī)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第296條規(guī)定: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
相鄰關系,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毗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動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時,如通風、采光、用水、排水、通行等,相鄰各方形成的相互給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法律設立不動產相鄰關系的目的是盡可能確保相鄰的不動產權人之間的和睦關系,解決相鄰的兩個或者多個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因行使權利而發(fā)生的沖突,維護不動產相鄰各方利益的平衡。基于相鄰關系的規(guī)定,作為不動產權利人,其行使權利主要有兩個方面的限制,一是不動產權利人,其行使權利不能在其不動產內恣意妄為,從而影響鄰人對其不動產的正常使用及安寧;二是不動產權利人要為鄰人對其不動產的使用提供一定的便利。
本案系相鄰關系引起的糾紛。該類型的案件,最好最快的解決方式是雙方進行友好協(xié)商,達成一致,調解解決。但如果雙方無法達成一致,因樓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財產損失的價值、修復方案以及修復方案的造價等問題涉及專業(yè)領域,需要前后啟動多個鑒定程序,由鑒定機構得出專業(yè)的結論。如果確定了樓上對樓下造成損失的金額、修復費用,樓上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時對樓下因修復漏水產生的相應合理損失,樓上也應予以賠償。
常言說“遠親不如近鄰”,和睦相處一向為人所崇尚。與鄰為善、以鄰為伴,是鄰里之間應有的態(tài)度,和諧相處,互幫互助,是鄰里和諧的重要保障,更是社區(qū)和諧、城市和諧、社會和諧的基石。建議鄰里之間,如果遇到這類糾紛,從客觀出發(fā),換位思考,充分溝通,理性協(xié)商,切勿輸了官司還壞了和氣。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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