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銀首飾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規定
范圍: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鉑金首飾、鉆石及鉆石飾品。
其他珠寶玉石貴重首飾(含包金、鍍金)在生產環節征收消費稅。
金銀首飾與其他產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應按銷售額全額征收消費稅。
計稅依據
一般情形,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
連同包裝物銷售
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也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金銀首飾的銷售額,計征消費稅。
帶料加工的金銀首飾
應按受托方銷售同類金銀首飾的銷售價格確定計稅依據征收消費稅。沒有同類金銀首飾銷售價格,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以舊換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銷售,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確定計稅依據征收消費稅。
生產、批發、零售單位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金銀首飾
按納稅人銷售同類金銀首飾的銷售價格確定計稅依據征收消費稅;沒有同類金銀首飾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組成計稅價格=購進原價×(1+利潤率)/(1-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購進原價”為生產成本,“利潤率”一律定為6%。
卷煙批發環節征收消費稅的規定(批發加征)
納稅義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卷煙批發業務的單位和個人。
征收范圍:納稅人批發銷售的所有牌號規格的卷煙。
計稅依據:納稅人批發卷煙的不含稅銷售額。
適用稅率:從價稅率11%,從量稅率0.005元/支(復合計征)。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納稅地點:卷煙批發企業的機構所在地,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地區的,由總機構申報納稅。
納稅人應將卷煙銷售額與其他商品銷售額分開核算,未分開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費稅。
納稅人銷售給納稅人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卷煙于銷售時納稅。納稅人之間銷售的卷煙不繳納消費稅。批發對批發不交稅,批發給零售商時交批發環節消費稅。
批發企業在計算納稅時不得扣除已含的生產環節的消費稅稅款。
超豪華小汽車零售環節征收(零售加征)
納稅人:將超豪華小汽車銷售給消費者的單位和個人。
納稅環節:零售環節加征。
稅率:10%。
計算公式:應納稅額=零售環節銷售額(不含增值稅,下同)×零售環節稅率。
國內汽車生產企業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超豪華小汽車,消費稅稅率按照生產環節稅率和零售環節稅率加總計算。
應納稅額=銷售額×(生產環節稅率+零售環節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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