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網上很多小伙伴失業頻繁,經常聽到的經濟補償金N,N+1,2N到底是什么意思呢?
其實所謂的N就是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經濟補償金以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計算,工作N年,經濟補償N個月工資。
N+1的“+1”是指代通知金=1個月工資。
在HR日常的工作里,符合+1的情況實際只有勞動法第40條規定的三種情況。 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改變,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而在勞動法的第40條里,如果提前了30天通知勞動者本人,是無需額外支付“+1”的代通知金的。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是以上的三種原因,也無需支付“+1”的待通知金。
具體到地方,如果有地方法規對于待通知金有相關規定,從地方法規。就好比國家規定產假天數為98天,黑龍江地區規定產假為180天。
2N 的賠償金一般出現在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還有一項關于支付二倍工資的補償原因是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未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主張二倍工資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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