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我們再熟悉不過了,他在我國農村扮演重要角色,其性質為民間自治組織,處理著本村大大小小的事物,在百姓眼里村委會更是和ZF溝通的橋梁,村委會雖然是個自治組織,但一言一行也代表著ZF。
在拆遷過程中,村委會也會被委派做一些輔助性的工作,然而有的地方竟然違背百姓意愿,擅自代替百姓簽訂補償協議,這種沒有經過當事人同意,私自簽訂協議的行為屬于侵害權益,作為直接利害人的拆遷戶,如果遇到這種情況應當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拆遷過程中只有房屋的所有人,也就是具體的某個村民才能和拆遷方簽訂安置補償協議,并且協議的簽訂必須平等、雙方自愿的情況下才可以。
這也就是說,村委會私自代替百姓簽訂的補償協議,違背了拆遷戶的意愿,即便是簽訂了協議也可以視為協議無效。
村委會私自代替百姓簽訂協議的,拆遷戶可以通過以下方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1、通過法律途徑撤銷協議 ,不管從哪方面的法律規定來看,村委會的這種行為都已經侵害了百姓的權益,所以百姓可及時地提起法律程序,要求法院撤銷協議并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這也是目前最有效的解決方法。
2、向上級反映情況
根據相關規定,如果村委會不按照法律規定,作出侵害百姓權益的事情,受害人可通過向有關部門反映,要求其責令改正以達到維權目的。
只有得到百姓授權的簽訂協議才是有效的
村委會想要代替百姓簽訂補償協議并且獲得法律認可的,應當獲得百姓的書面授權書,并且規定授權的范圍才可以,只有這種情況下簽訂的協議才是被法律認可的。
安置補償協議對拆遷戶的影響非常大,我們拆遷律師建議,沒有特殊情況的,應當自己簽訂補償協議,盡量避免通過他人代理的方式簽訂,如果協議出現問題會導致自己的權益受損,還會使雙方的關系發生裂變。
所以村委會私自代替百姓簽訂的補償協議不具備法律效力,拆遷戶要懂得學會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如果不提起維權程序,那么可能只能默認村委會的所作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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