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況下承租人不享有有限購買權
1、承租人不享有優先購買權的情形: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
(二)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四)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并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條,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二、什么情況下承租人沒有優先購買權
下列情況下承租人沒有優先購買權:共有人和承租人同時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承租人僅租賃部分房屋、出租人出售整體房屋的;出租人基于與第三人的親屬關系或其他特殊關系以低于市價出賣房屋的;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且已過戶登記的。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可以點擊下方按鈕咨詢,或者到北京律師網咨詢專業律師。
咨詢電話:18511557866
關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