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物業公司可不可以代為行使相鄰權
民法典規定,相鄰權是由不動產權利人行使的,而物權公司不屬于不動產的權利人,一般不能行使相鄰權,但物業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處理相鄰關系的原則】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二百八十九條【處理相鄰關系的法律依據】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第二百九十六條【使用相鄰不動產避免造成損害】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
第九百三十七條【物業服務合同定義】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服務人在物業服務區域內,為業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管理維護等物業服務,業主支付物業費的合同。
物業服務人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三十八條【物業服務合同內容和形式】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服務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的標準和收取辦法、維修資金的使用、服務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務期限、服務交接等條款。
物業服務人公開作出的有利于業主的服務承諾,為物業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相鄰權是基于相鄰不動產而產生的權利,相鄰權一般由不動產權利人行使。
如果物業服務合同有約定物業公司可以行使相鄰權的,物業公司可以依合同約定行使相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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