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簽物業合同可不可以拒絕交物業費
未簽訂物業合同,是否可以拒交物業費,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而定。如果物業服務企業應提供了物業服務,且業主事實上接受了物業服務,那么此時不能拒交物業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
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二、哪些情況下可以不交物業費
只有出現以下情形,業主才可以不交或少交物業服務費用:
(一)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務,未經業主委員會或業主認可的,業主或使用人可以不支付費用。
(二)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項目,業主對超過指導價的部分可以拒交。
(三)物業管理企業不履行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業主可以不交或少交相應的物業服務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擅自提高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對擅自提高的部分業主可以不交納。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先服務后收費的,在物業管理企業未提出相應服務的情況下,業主可以不交納相應的服務費用。
(四)物業存在霸王條款的,業主可以拒交。比如前期物業有沒有經過與業主協商訂立合同,還是自己單獨訂立合同。
(五)物業沒有履行合同的,比如沒有按全同要求定期清理下水道。
前期物業合同一般是由開發商和物業公司簽訂,按照民法典第939條規定,此合同對于全體業主都具有約束力,業主不能以此為由,拒交物業費。如果在物業服務區內發生了偷盜、違規停車等現象,只要物業公司盡到了勸阻、制止和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的義務,則業主不能以此為由拒交物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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