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小區不讓業主車進小區能不能侵犯業主權利
物業小區不讓業主車進小區,能不能侵犯業主權利,要依據具體情況而定,例如業主沒有購買車庫,并且小區已經住滿車輛的,物業公司的做法不侵犯業主權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車位、車庫的歸屬】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第二百七十六條【車位、車庫的首要用途】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二、物業不讓業主停車怎么辦
實際中,現在小區的停車位通常包括以下三種:
1、開發商規劃的內車庫或地下停車位開發商對規劃的內車庫或地下停車場優先對業主進行租售,物業公司要租售部分停車位的,需要開發商授權代理。
2、在小區共有土地上規劃的專用停車位即開發商通過附贈的方式分配給各業主使用的車位,物業公司需要租售盈利的話需要相關業主授權代理。
3、開發商或物業公司小區道路上劃出的停車位這部分停車位屬全體業主共有,物業公司需要使用的,也要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授權代理。
所以,根據小區停車位的情況,小區車位首先要保障業主的停車需要,并且物業公司無授權的話,不能隨意支配停車位,并限制業主停車。
如果發現小區內有車位而物業不讓業主停車的,可以按以下處理:
1、可以通過業主委員會對物業進行監督管理;
2、依法通過起訴維權。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如果物業違反該規定,不讓業主車輛進小區,物業公司的行為就侵犯業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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