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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球網報導:一男子生前立遺囑,把自己婚前的一處房產,婚后夫妻共同還貸,婚后一處夫妻共同房產,自立遺囑全部給自己的老爸,妻兒無份,不幸的是在孩子幾歲時,該男子去世,公媳對薄公堂,法院厘清了二處房產本該屬于妻子的部分,然后根據《民典法》必留份亡夫第二處房產的一半給了幼兒。
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一切遺囑只對屬于自己財產的那一份有效,第一處房產婚前的,但妻子共同還貸了一部分,共同部分的升值妻子占一半;第二處房產為婚后共同的,妻子占一半房產遺囑繼承,丈夫的一半無遺囑按順序繼承權繼承,有遺囑按遺囑,但丈夫死亡時有一幼兒,為《民典法》的必留份全部給了幼兒,縱觀這份遺囑糾紛,丈夫的遺囑其實全部生效,妻子作為第一繼承人沒有得到亡夫一分錢的遺產,只拿回了本屬于自己的那一份。這是遺囑的威力。
第一處房產遵遺囑給了亡夫的老爸亡夫老爸百年后無遺囑的情況下,亡夫老爸的父母,妻子,兒女都有繼承權,老爸的父母不在了由老爸父母的兒女就是老爸的兄弟姐妹也就是亡夫的叔伯姑媽繼承,老媽的那一份也有老媽的父母的一份,老媽的父母不在了由老媽父母的兒女就是老媽的兄弟姐妹也就是老爸的小舅子小姨子繼承,這幼兒可繼承他亡父的那一份,所以有房產的要多了解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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