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釋二,更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公司法司法解釋二
通過查詢相關資料顯示,公司法司法解釋二沒有廢止,截止2023年,雖然我國已經頒發了公司法司法解釋三,但是公司法司法解釋二依舊具有法律效力,并沒有出廢止的任何信息。因此公司法司法解釋二沒有廢止。
法律分析:《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1條第1款規定,《公司法》182條所述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指的是“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因而,享有提起公司解散之訴的原告應當同時滿足以下兩條:
一是,提起公司解散之訴的原告,在起訴當時應具有公司股東的身份;
二是,提起公司解散之訴的原告,單獨或者合計依其對公司的出資額或者對公司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比例應達到或者超過公司全部表決權的1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之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19條和20條都涉及公司股東權利的保護,但有一些區別。
第19條規定,公司股東可以通過訴訟、仲裁等方式要求公司履行股東權利,包括但不限于查閱、復制公司文件、參加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等。如果公司拒絕履行,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履行股東權利,并可以要求公司賠償因公司拒絕履行股東權利而造成的損失。
第20條規定,公司股東可以通過訴訟、仲裁等方式要求公司賠償因公司行為或者公司決策造成的損失。這些行為或者決策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或股東決議的規定,公司決策不當或者違反股東利益等。
因此,第19條主要涉及股東權利的保護,而第20條則主要涉及公司行為或者決策給股東造成的損失的賠償。
當股東產生矛盾,可以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公司;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做出解散決議,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法律依據:《公司法》之一百八十二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司法解釋二之一條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并符合公司法之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三)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四)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咨詢電話:18511557866
關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