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的二手車交易都是一手交錢一手過戶,然后交付給買方使用,車主變更為買方,完成所有權轉移,以后出現任何問題都是買方的責任。
在現實中,經常會因為某些特殊原因,導致車輛無法正常過戶,慣用的做法是采用協議過戶的方式進行所有權轉移。
買賣無法正常過戶的車輛過程中,往往會采用兩種方法進行“協議過戶”,其一,雙方簽署協議約定,進行所有權轉移;其二、雙方簽署租賃協議,約定較長時間租期,進行使用權轉移。
這兩種方式有何區別呢?根據國家《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兩種協議在責任劃分上略有區別。
采取第一種協議約定的,在協議生效之時起,所有權即刻發生轉移,以后出現任何問題,原賣車車主不承擔任何連帶責任,所有責任由買車人承擔。
采取第二種租賃協議約定的,在協議生效之時起,所有權未發生轉移,后續的事故責任主要由使用人承擔,若因車主的過錯導致的事故,原車主需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比如車未及時年檢,導致車輛處于不合格狀態)。
有車主問我,是不是沒有過戶的二手車,以后買車險投保人必須是原車主?為此我專門咨詢了合作的十幾家保險公司,以前保險公司管理比較松,不需要原車主身份證,現在管理嚴了,沒有原車主身份證是無法購買車險的。
當然,如果你在保險公司有熟人那就另當別論了,有個別的保險公司要求也沒那么嚴,只要你和原車主達成相應的轉讓協議,也是可以投保的,但是總的來說十分的不方便。
考慮到實際的操作情況,原車主如果不配合年審和購買保險,那么車輛將處于一個違法的境地,很可能導致后續無法使用,也沒有保險,將面臨巨大的安全風險。
因此,對于協議過戶的交易雙方來說,以租賃形式完成車子的使用權轉移則更為穩妥,這樣對原車主也有約束,敦促其按時配合年檢、保險的購買,以保證車輛合法、安全使用。
同時在原車主無過錯的情況下,也無需承擔任何的賠償責任。如果直接協議對所有權進行了轉移,那原車主就皆大歡喜,完全沒有后顧之憂,可能以后就苦了買主,要上趕著求著原車主幫忙年審和購買保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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