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刑事犯罪結構發生了明顯變化,嚴重暴力犯罪等傳統犯罪占比不斷下降,破壞社會管理秩序等新型經濟犯罪不斷增多。在辦理經濟犯罪案件中,如何對專業性極強的財會證據進行有效審查已經成為基層檢察機關辦案的難題之一。在此背景下,安徽省黟縣檢察院第三檢察部負責人操震撰寫的《常見經濟犯罪財會證據審查實務指引》一書,圍繞財會證據審查中的難點問題,從財會證據的常見類型、審查要點以及實務運用進行系統研究,為實務提供了有益參考。該書從理論和實踐兩個層面展示了財會證據在證明經濟犯罪事實中具有的特殊法律意義,主要包括以下三點:
確認行為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經濟犯罪不同于其他犯罪類型,其犯罪行為造成的危害通常是間接的、無形的,主要是對經濟秩序、公私財產的侵害。該書針對經濟犯罪的細分領域對應介紹了不同類型的財會證據,用以反映犯罪行為在各細分領域的社會危害性,主要內容包括:一是以財會證據對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進行入罪評價。作者認為,在證明經濟犯罪行為的危害性方面,客觀、穩定的財會證據,比言詞證據的證明力高。二是以財會證據對未造成社會危害性的行為進行出罪評價。作者認為,要透過事實表象看清其內在本質,通過財會證據辨別表面上滿足構罪要件但實質上卻不具備社會危害性的行為。
確認行為人是否具有主觀故意。犯罪事實可以分為客觀事實和主觀事實,其中,行為和結果屬于客觀事實,它們在客觀上很容易得到驗證,但對于主觀故意這種“無法定義只能描述”的復雜心理現象,行為人行為時的所知所欲蘊藏于其內心,很多時候難以直接證明。該書結合司法辦案經驗,通過對財會證據的綜合分析,還原了隱藏在經濟犯罪行為中的主觀故意,主要內容包括:一是以財會證據證明犯罪的直接故意。在經濟犯罪中,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會隱藏在繁多財務資料以及真真假假的言詞證據中,而在原犯罪場景中被忠實記錄的財會證據,可以為確認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提供主客觀綜合驗證。例如,在辦理集資詐騙案件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時,可以根據“利潤表”“領料單”“成本計算單”等財會證據計算匯總行為人所籌集資金用于生產經營活動的比例來判斷或驗證行為人的真正目的。當財會證據顯示籌集資金僅有極小部分投入生產經營活動時,顯然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二是以財會證據揭示行為人的深層次故意。行為人在實施經濟犯罪行為時,在大的犯罪故意框架下會產生若干深層故意,專業性的財會證據可以析離出這種深層故意,為證明犯罪故意提供更多證據支持。
確認犯罪的數額(數量)。在經濟犯罪中,數額(數量)一定程度上能夠體現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它們在定罪和量刑時發揮著主要的或關鍵性的作用。經粗略統計,我國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的罪名中,明確或概括性地規定數額(數量)與情節作為構成要件的條款,占所有刑法分則中涉及數額(數量)與情節條款總數的近60%。該書通過對經濟犯罪中常見財會證據的分析,在講清財會證據之間勾稽關系的基礎上,深入淺出地分析了通過財會證據推導最終犯罪數額(數量)的過程,主要內容包括:一是財會證據為犯罪數額(數量)的確定提供定性和定量基礎。作者認為,依托財會證據確定的多項數額(數量),一方面可以為經濟犯罪行為是否入罪提供定性基礎,如在高利轉貸罪中,當財會證據證明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時,司法機關應予以立案追訴;另一方面也可以為經濟犯罪行為提供定量分析基礎,例如在集資詐騙案件中,以財會證據反映的各業務員參與詐騙的具體數額對其分別量刑,確保罪責刑相統一。二是犯罪數額(數量)的確定依賴多種財會證據的綜合反映。該書認為,經濟犯罪行為犯罪數額(數量)并非單純依靠鑒定意見等專家意見確定,而是需要對各種財會證據綜合分析后判斷確定。例如,在辦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中,判斷行為人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戶數以及給存款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時,不能對鑒定意見的結論直接予以采用,而是需要審查鑒定意見所采用的檢驗規則是否與刑事政策相左,是否采取了穩定性不高的言詞證據作為檢材等,只有在對多種財會證據的比對分析基礎上確定的犯罪數額(數量),才是科學可靠的。
財會證據作為一種專業性極強的證據,其在刑事訴訟中也具有區別于一般證據的特殊審查規則,總體來說,該書體現的財會證據審查規則主要包括以下三個:
證據充足規則。證據確實、充分是刑事案件中最重要的定罪標準,只有充足的證據,才能盡可能還原案件事實。該書提出,財會證據不同于其他證據類型,單個財會證據只能零散性、片段性地反映一些信息,如果無法與其他財會證據對比組合,則其反映的可能就是無效信息甚至是錯誤信息。因此,對財會證據進行審查,首先要保證財會證據的充分性,包括證據種類的充分性和證據數量的充分性。前者是指司法人員應當充分認識財會證據涵蓋的種類,如準確辨別原始憑證、記賬憑證、賬簿、報表、審計報告等財會證據,并在辦案中盡可能確保財會證據種類的完整性;后者是指在同種證據下,盡可能取得足以支持結論的證據數量,用以保證財會證據結論的精確性,只有在保證財會證據充足的前提下,以之形成的相關數據和結論才有意義和成效。
獨立證明規則。財會證據在經濟犯罪中可能會以多種證據形式呈現,如書證、鑒定意見、檢查筆錄等,各自具有獨立的證明意義。該書認為:當前,基層司法實務中對待財會證據審查時存在唯“專家論”的傾向,存在以“鑒定意見”“專家意見”替代對財會證據的審查的現象,從本質上來說,“鑒定意見”屬于一種特殊“言詞證據”,反映的是鑒定人的“陳述”。事實上,每一種財會證據都有自己的“語言”,有自身獨特的證明作用。例如,原始憑證反映的是經辦人當時的所思所想,記賬憑證反映的是會計人員的主觀思考,日記賬反映的是出納人員的直接認識,三種財會證據是從不同方向還原和證明某個案件事實,存在各自獨特的證明意義。
邏輯驗證規則。刑事案件的辦理是否經得起檢驗,最重要的是看其證據體系是否經得起檢驗。作者認為,在經濟犯罪案件各類證據中,財會證據是最富有“邏輯性”的一類證據,這種證據的“邏輯性”體現在多個方面。首先,財會證據的產生有清晰的時間邏輯。只有產生了某類前置證據后,才能繼而形成后一類證據,例如先有現金付款憑證,后有現金日記賬流水記錄。其次,財會證據內容有著嚴密的計算邏輯。多個財會證據之間的內容填列、數據反映有著嚴密的計算邏輯,例如在記賬憑證、賬簿、報表之間的數據存在一定的勾稽關系,并非簡單地直接匯總填列。最后,財會證據數據間的平衡邏輯。當一項經濟犯罪行為發生后,多個財會證據會聯動變化,使得原相關財會證據同步變化成一個個全新的財會證據,達到新的平衡。例如行為人從賬務上侵占一項資產,就必須虛構另一事物以補平衡,常見的有虛列某項支出、以白條沖賬以及使用其他賬外資產以次充好等。正是因為財會證據本身存在上述“邏輯性”,也就賦予辦案人員審查財會證據時可運用的邏輯驗證規則,這不僅可以驗證財會證據間的相關內容,還可以對其他非財會證據起到驗證和突破的作用。
當然,該書中的一些問題還值得深入研究,比如,如何進一步提煉財會證據審查規則,如何以財會證據解決刑事案件中的刑民交叉問題,如何對電子財會證據這類特殊財會證據進行有效審查等。但總體來說,這是一本堅持理論與實踐相結合、規則與案例相結合的專著,能夠為經濟犯罪辦案實務提供有益參考。
(作者為安徽省黟縣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
[版面編輯:張寧]
[責任編輯:王極]
來源:檢察日報-理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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