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可解除租賃合同的情形包括出租人拒不交付房屋、租賃房屋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等。
1、出租人拒不交付房屋。承租人租賃房屋的目的就是占有使用房屋,如果出租人拒不交付房屋,承租人承租房屋的目的就不能實現,因而承租人享有合同解除權。
2、租賃房屋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如因此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租賃房屋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定情況,導致房屋無法使用的,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這主要是租賃房屋不符合《建筑法》、《消防法》等法律關于房屋使用的強制性規定時導致承租人不能使用,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一房數租之有效合同不能實際履行的,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一房數租不能得到承租房屋的承租人,因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可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
5、租賃房屋危及承租人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有權隨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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