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中,我們經常會有這樣的體驗,費心勞力拿到裁判文書,申請強制執行卻遇到公司名下沒有財產可供執行,讓拿著生效文書的申請人無所適從。令申請執行人困惑的是,明明公司還在正常經營,法院的網絡布控系統偏偏查不出任何的財產。還有更令人氣憤的是,作為公司老板的股東,住豪宅、開豪車、天天高消費,你卻無法執行到他一分錢。郁悶苦惱的你,肯定會想:“如何將老板納入執行的范圍,成為執行對象,為公司債務買單?”從而讓案件迎來曙光。今天,筆者根據自身辦案經驗,通過分析四種常見類型,找出作為公司股東的老板給公司買單的依據和路徑,為大家排憂解難。
一、老板為一人公司買單
申請執行人都知道,一人公司就是公司老板一個人的公司,而老板往往是公司的唯一股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變更、追加規定》”)第二十條規定,老板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除非能夠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財產。又依據相關法律規定,這種情形舉證責任倒置,需要對方來舉證財產獨立。然而,欠債的比討債的精,他會千方百計免除自身為公司買單的責任,這才是實踐中亟待解決的執行難題:
1.欠債時是一人公司,后增加股東或整體轉讓股權。面對這種情況,只需要前往市場監督管理局,調取公司全部內檔,梳理股東變動的脈絡,并根據執行法院的既往案例,或提起訴訟,或申請追加被執行人,即可讓原老板為公司買單。
2.名為多人公司,實為一人公司,如夫妻公司。有時候,我們經過查詢,發現公司的股東是兩個,就默認不能以“一人公司”來主張債權,容易忽視夫妻公司的情形導致錯失良機。這就需要我們有一雙“慧眼”,從《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角度來看,夫妻共同財產屬于共有財產,因此夫妻公司極易存在與夫妻共同財產混同的情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視為“一人公司”。最高院認為,夫妻公司系實質意義上的一人公司,應當參照一人公司處理。面對這種情況,我們可以初步調取能夠證明兩個股東之間身份材料的證據比如戶籍資料,同時收集其他例如工商檔案、銀行流水等證據。收集完畢后,可申請追加夫妻雙方為公司債務承擔責任,進而達到讓老板為公司買單的目的。
二、老板為認繳出資的公司買單
想必大家還記得,“公司法”修訂后,轟動一時的昌平“9萬億事件”。認繳資本制度下,許多老板為了公司看起來“高大上”設立巨額認繳資本,卻實繳很少一部分出資,甚至是不繳。這也導致公司看起來貌似很有實力,實際上卻是個“草肚皮”。一旦公司被執行,申請執行人只能得到“查無財產”的結果,這個時候,為了逃避債務,作為股東的老板,早已溜之大吉。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如何利用老板“聰明”行為讓其為公司買單呢?
1.已屆滿出資期限的老板。對于出資期限屆滿的老板,《變更、追加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非常明確,老板應在尚未繳納出資的范圍內依法承擔責任。在執行程序中遇到這種情形,我們僅需提起執行追加程序,提交用于證明公司注冊資本繳納情況的相關證據,包括公司章程、股權轉讓記錄、驗資證明、工商年報等等。法院受理申請后,會以執行裁定的形式,將作為股東的老板追加為被執行人。
2.未屆滿出資期限的老板。老板是否對未屆滿出資期限的公司債務買單,在立法界和司法界都有爭議。對此,作為申請執行人,我們要善于運用《變更、追加規定》第十七條和《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九民紀要)〔法(2023)254號〕第6條的規定,讓未屆滿出資期限的老板為公司買單。例如,筆者承辦的西安灃東新城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案,三年間歷經勞動仲裁、一審和二審,申請執行人拿著生效判決卻遲遲無法要回血汗錢。執行階段,法院查控發現被執行人公司負債累累毫無償還能力。筆者在追加股東程序中,主張被執行對象因多個案件經法院采取各種執行措施無法償還債務,為了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的繳納期間應加速到期,應在未實際繳納出資范圍內承擔責任,最終筆者的主張獲得了法院的支持,讓公司幕后的四個老板承擔責任,僅僅一個多月就為申請執行人拿回血汗錢了結該案。
三、老板為抽逃出資的公司買單
前文說過現在公司注冊資本實施的是認繳制,在“公司法”修訂前,公司的設立采用的是實繳資本制,即設立公司需要全部繳納注冊資本。那么,如果遇到老板繳納全部出資怎么辦?從筆者辦案經驗來說,實繳資本制下,公司采取以過橋資金先繳納后抽逃的情形非常普遍,遇到這種情形從《變更、追加規定》第十八條規定中能找到答案。例如,筆者承辦的***建設工程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在2011年8月被執行人將注冊資本變更為5000萬元,根據調取的驗資報告顯示,股東A、股東B足額將增資的2000萬元繳納至被執行人中國銀行某支行設立的賬號內。看起來,被執行人的股東確實是足額繳納出資。但筆者本著盡職盡責的態度,通過法院調查得知上述賬戶2011年8月4日開戶,8月10日該賬戶轉入增資的2000萬元,8月11日該賬戶款項全部轉出后并銷戶。被執行人的股東A、股東B對上述款項去向未能做出合理說明,法院認定為其存在抽逃出資行為。當我們懷疑公司股東存在抽逃資金的行為時,可以申請律師調查令調查相關驗資賬號的流水,摸清注冊資本的走向。如果注冊資本在繳納后,短時間內又轉給了繳納出資的股東,或者沒有債權債務關系的第三人,一般來說都會被法院認為構成抽逃出資,依法可主張權利,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
四、老板為已注銷公司買單
很多老板債務纏身無法處理時,會采取直接辦理注銷手續拍拍屁股走人的辦法。這也讓許多申請執行人陷入了困境,連執行對象都沒了,怎么辦?其實,在筆者看來,老板掀桌子離場這個做法,不但達不到逃避債務的目的,而且會讓自己處于被動。執行過程中,出現這個情況,對申請執行人來說是一個利好。《變更、追加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對老板買單,都進行了詳細的規定。筆者在執行實務中,總結出兩種公司注銷的情況:
1.未經清算就注銷公司。當我們發現,被執行人處于注銷的狀態,可以調取對方的工商檔案。調查過程中,對公司注銷相關材料開展針對性審查,特別是股東會決議、全體投資人承諾書、簡易注銷登記申請書。其中會有全體股東,對注銷前公司未清償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承諾。取得相關材料后,向法院申請追加公司的股東為被執行人,往往會得到支持。例如,筆者承辦的陜西***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2023年4月23日,陜西***有限公司公告向登記機關申請簡易注銷登記,被執行人公布的《全體投資人承諾書》中載明,股東A和股東B承諾不存在未結清、未了結事務。因此,法院認為被執行人尚未履行生效判決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未經清算即辦理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股東A和股東B應對被執行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存在不當清算行為的。當然,也有一些公司會進行形式上的清算,然后辦理注銷,貌似符合法定流程,無法因清算讓其承擔責任。但我們不能氣餒,還可以通過起訴的方式追究公司股東及清算組成員的不當注銷責任。筆者發現,這類案件中清算組往往不會向債權人單獨通知申報債權事宜。如果我們確定,清算組沒有向債權人書面送達清算通知、申報債權通知等材料,就可以通過起訴的方式,讓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總的來說,執行法院向我們反饋公司名下沒有任何資產,并不意味整個執行案件毫無突破口。除了上述情形可以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以外,還可以通過起訴確認人格混同、執轉破后提起股東損害債權人利益訴訟等方式,讓背后“瀟灑”的老板為公司債務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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