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張叔最近問我,說自己寫好訴狀到法院立案,之前繳的訴訟費是2000元,但這兩天收到法院書記員的通知,說要再繳2000元,這個是什么意思?
我聽老張叔說完,問了幾個問題:1、第一筆訴訟費是什么時候繳的?2、現在的案件是屬于什么階段?老張叔回答我說,第一筆訴訟費是2023年10月5日繳納的,現在的案件階段是在送達訴狀和證據給被告,據我所知,送達并未成功。
聽完老張叔的回答,我大概是明白為什么老張叔已經繳了2000元的情況下,要再次繳2000元的原因了。老張叔的案件性質屬于財產案件,在法院立案受理時是按照簡易程序受理的,但因為送達訴狀和證據給被告未果,案件已經窮盡送達方式,要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公告送達的案件均為普通程序,現在老張叔的案子從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就需要繳納全部的訴訟費用,案件的標的額按普通程序應收取四千元。
老張叔聽我分析完,他說其實訴訟費本來是要繳的,只是繳的不明白,法院在說明的時候也沒有說清楚,還以為訴訟費只繳2000元,也不多說了,先去把該繳納的訴訟費繳了。
是的,很多當事人都不理解為什么繳納訴訟費以后,還需要繳納。筆者代理的案子也有這種情況,有的給解釋了他明白了;有的解釋了沒有明白的但還是繳了,心里面是存在意見的;也有的解釋了沒有用,最后不繳納按撤訴處理的,然后還來問筆者已繳納的訴訟費訴訟費能不能退,簡易程序收取的訴訟費,一般是不退的,除非有特殊的情況。
(溫馨提示:1、不管作為原告、被告還是第三人,與自身相關的訴訟一定要積極參與,否則就是悔之晚矣;2、文章僅代表個人觀點,作參考使用,不作為裁判觀點;3、文本若有錯誤,請聯系筆者修改;4、如有侵權,聯系筆者刪除。)
附部分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案件,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當事人沒有爭議,符合督促程序規定條件的,可以轉入督促程序;
(二)開庭前可以調解的,采取調解方式及時解決糾紛;
(三)根據案件情況,確定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開庭審理的,通過要求當事人交換證據等方式,明確爭議焦點。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三條 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第十五條 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七條 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八條 被告提起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決定合并審理的,分別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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