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鄰位置關系是什么
相鄰位置關系是相鄰關系。所謂相鄰關系,是指兩個以上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動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時,因相鄰各方應當給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相鄰權是一種法定權利,不需要當事人的約定即可行使,其設置的目的是為調節相鄰的不動產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在行使自己權利的過程中所產生的不可避免的利益沖突。我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從上述條文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相鄰權是法定的和無償的,但是相鄰權人在行使相鄰權不能給對方造成損害,如果造成損害,行為人須對此承擔賠償責任。
相鄰關系比較復雜,較常見和較重要的有:①關于生活、工業、農業用水,特別是高低地、上下游、左右岸之間的需水與排水,水利與水害關系。如造成對方損失,應予賠償;如分享水利,費用應分擔。②關于防止危險和危害。如環境污染,存放及使用易爆、易燃物,近房施工,危險建筑等。相鄰雙方應避免由于自己方面的原因對鄰方造成危險及危害。也有權要求排除來自對方的危險和危害。一旦造成損失,責任者應依法承擔責任。③關于鄰地的通行和使用。包括穿越鄰地至公共通道的通行權,通過鄰地設置管道和線路,以及因建筑施工而使用鄰地等。如因此造成鄰方的損失,也應賠償。相鄰關系舉證應該有實施方承擔,被實施方舉證要困難的多,類似于環境案件。
同時,它還具有基于環境保護的要求而出現的特殊權利的復合。其復合性可以歸納為:第一,物權調整規范與行為禁止規范的復合;第二,私法權利形態與公法權利形態的復合;第三,財產性權利與人格性權利的復合;第四,法定性與約定性權利的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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