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應按相鄰關系處理
1、關于生活、工業、農業用水,特別是高低地、上下游、左右岸之間的需水與排水,水利與水害關系。如造成對方損失,應予賠償;如分享水利,費用應分擔。
2、關于防止危險和危害。如環境污染,存放及使用易爆、易燃物,近房施工,危險建筑等。相鄰雙方應避免由于自己方面的原因對鄰方造成危險及危害。也有權要求排除來自對方的危險和危害。一旦造成損失,責任者應依法承擔責任。
3、關于鄰地的通行和使用。包括穿越鄰地至公共通道的通行權,通相鄰關系糾紛過鄰地設置管道和線路,以及因建筑施工而使用鄰地等。如因此造成鄰方的損失,也應賠償。相鄰關系舉證應該有實施方承擔,被實施方舉證要困難的多,類似于環境案件。而比較常見的相鄰關系有幾下幾種:(1)相鄰土地使用關系;(2)相鄰防險、排污關系;(3)相鄰用水、流水、截水、排水關系;(4)相鄰管線安設關系;(5)相鄰光照、通風、音響、震動關系;(6)相鄰竹木歸屬關系。(7)相鄰安全關系
處理原則
兼顧利益兼顧各方的利益,互諒互讓、互助團結相鄰各方對土地、山林、草原等自然資源的使用權和所有權發生爭議,或因環境污染發生爭議以后,必須本著互諒互讓、有利團結的精神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有關國家機關和人民法院解決。在爭議解決以前,爭議各方不得荒廢土地、山林等自然資源,不得破壞有關設施,更不得聚眾鬧事,強占或毀壞財產。對故意鬧事造成財產損害和人身傷害的,除追究當事人的民事責任外,還應追究其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相鄰各方在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要互相協作,兼顧相鄰人的利益。以鄰為壑,損人利己,妨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是與相鄰關系所應遵循的原則相悖的。人民法院處理相鄰關系糾紛,也要兼顧各方的利益,使糾紛得以妥善解決。
提供利益有利生產、方便生活處理因相鄰關系發生的糾紛時,應從有利于有效合理地使用財產,有利于生產和生活出發。例如在處理地界糾紛時,如果原來未劃定地界,就應當根據如何便于經營管理和有利于生產發展的原則,來確定新的地界線。
公平合理公平合理是民法所追求的價值目標,也是處理相鄰關系的基本原則,其中有四層含義:(1)堅持權利義務平等。相鄰各方都是平等的民事主體,誰也不能只行使權利,不履行義務。相鄰一方不履行義務的,應承擔民事責任。(2)行使權利應保持在合理限度內。(3)尊重歷史形成的客觀狀況和先后順序。(4)避免或排除不妨妨害,合理賠償損失。相鄰關系的種類很多,法律很難對各種相鄰關系都作出具體規定,這就需要人民法院在處理相鄰關系糾紛時,應該從實際出發,進行深入的調查研究,兼顧各方面的利益,適當考慮歷史情況和習慣,公平合理地處理糾紛。
我們知道,相鄰關系處理起來是比較麻煩的,因為會涉及到很多方面,具體的有水、土地、光等等,這些都是不太好分清楚的。如果您的問題比較復雜,或者還有其他疑問,我們北京律師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前來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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