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相鄰關系
相鄰關系,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毗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時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就是,在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時發生矛盾的,應當運用法律調節彼此間的矛盾,使他們有權從鄰方得到必要的便益,并防止來自鄰方的危險和危害。同時,對各自所有權的行使也應有所節制,不能損害鄰方的合法權益。因此,相鄰關系實際上是在斟酌相鄰各方的利益和公共秩序后,對行使所有權的一種限制或節制。享有地上權(見用益物權)的人,也應適用相鄰關系的法律規定。
相鄰關系的6種類型
一、用排水相鄰關系
水是人類生產、生活不可或缺的資源。關于水資源的利用以及排水問題,在相關法律中已有所規定。例如,《水法》主要從水政角度進行相關規定,該法第20條規定: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兼顧上下游、左右岸和有關地區之間的利益,充分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并服從防洪的總體安排。第21條規定: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顧農業、工業、生態環境用水以及航運等需要,但其立法目的卻僅在于合理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水資源,防治水害,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而不在于解決相鄰關系。《物權法》則主要從相鄰關系的角度加以規定,說明相鄰不動產占有人之間的關系。
用排水相鄰關系的主要內容包括用水和排水兩方面。水往低處流,由上游流至下游的過程中對相鄰占有人必須加以限制,否則,上游鄰人堵截水流或者下游鄰人堵塞水流勢必極大影響另一方的利益。
二、相鄰通行關系
相鄰通行權,是指相鄰一方因建筑物別無其他通道,或者土地在鄰人的土地包圍之中,有通過鄰地的權利。此種通行關系,學說上也稱為“鄰地通行權”或“必要通行權”。其設立的目的是為了調節相鄰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相互間對土地的利用,而對相鄰不動產的權利的行使加以某種程度的限制,從而使鄰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充分發揮其對土地的利用效用。《物權法》第87條對此進行了概括規定,要求不動產權利人為相鄰不動產權利人通行提供必要的便利。
三、修建與鋪設管線的相鄰關系
《物權法》第88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筑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筑物的,該土地、建筑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四、通風、采光和日照相鄰關系
空氣和陽光是人生存所必需的。自然通風、采光和日照對于不動產占有人的生產、生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自然通風、采光和日照受到相鄰建筑物的妨礙,不動產占有人的生產、生活乃至于基本的身體健康都將受到影響。因此《物權法》第89條規定:“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對于建造建筑物,國家有相關工程建設標準的,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通風、采光和日照應當限于自然通風、自然采光和自然日照,不包括采用人工措施實施的通風、采光和日照。建造相鄰建筑物必須本著公平原則,充分考慮相鄰方的權益,不得妨礙鄰人正常生活所必需的自然的通風、采光和日照。在建造時,相鄰建筑間應保持一定的距離,否則權利人可要求排除防礙。在建造完成后影響通風、采光和日照而無法排除妨礙的,受損方有權基于所受損害主張損害賠償。
自然通風、采光、日照問題不僅僅涉及建筑物,有時也涉及相鄰土地。例如在相鄰土地上栽種高大喬木、建造高樓,影響相鄰土地采光,可能會影響相鄰土地上農作物的生長。
五、固體廢物、污染物及有害物質排放相鄰關系固體廢物、污染物及有害物質的排放和處理,關系到環境保護和人類生產生活基本條件。
法律為了規制固體廢物、污染物及有害物質的排放,進行了專門規定。例如,《環境保護法》第24條專門規定:“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電磁波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大氣污染防治法》等相關法律也進行了規定。《物權法》第90條專門從相鄰關系的角度對此進行了規定。
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這要求不動產占有人排放固體廢物、污染物以及有害物質,應當符合國家規定。對于符合國家規定的排放,相鄰不動產占有人應當容忍。對于無相關規定的,相鄰不動產占有人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考慮當地生產生活習慣,予以容忍。例如,婚喪嫁娶,鞭炮鼓樂喧器,雖不盡合移風易俗之要求,但鄰人一般不得請求禁止,但若使用其他設施制造過大噪音,則不在此限。排放廢棄物、污染物以及不可量物不符合國家規定影響鄰人權益的,相鄰不動產權利人可以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和賠償損失。
六、相鄰不動產損害的防免
相鄰不動產損害的防免,是指利用自己不動產或者相鄰不動產時,防止或者避免對相鄰不動產造成損害。《物權法》規定了不動產占有人對相鄰不動產的利用問題,同時又在第91條和第92條規定了對于相鄰不動產損害的防免。
《物權法》第91條規定:不動產占有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因未采取相應措施而威脅他人不動產的,應當消除危險或者排除妨害。致相鄰不動產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至于雖然危及相鄰不動產占有人的人身安全或者財產安全但并未危及相鄰不動產本身安全的,不屬于《物權法》第9l條規定的相鄰不動產損害的防免問題,應當通過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途徑解決。
《物權法》第92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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