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上寫誰的名字,房產證上寫誰的名字房子就是誰的嗎
法律分析:是誰的就寫誰的名字,一般來說,相關部門對于房產證上面的名字是沒有個數限制的,所以,在購房者購買房屋的時候,購房合同上可以簽名的個數是無限制的,想要把自己親朋好友的名字加上去都可以。而房產證也是一樣的。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房產是可以申請共有產權證,在法律上即標志著房產的共同歸屬,所以從理論上來講,房產證上面的名字就沒有個數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 *** 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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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時不少人糾結房產證該寫誰的名字,那么房產證上寫誰的名字更好呢?下面小編就帶大家一起來了解下房產證署名的幾種做法!
房產證寫誰的名字更好
房產證上當然是寫自己的名字更好,但具體也要根據情況而定,房產證署名的做法有幾種,不同做法的法律后果也不同,其中包括以下四種:
一、寫“準夫妻”二人的名字
1、如果寫“準夫妻”二人的名字,那么房屋就屬于夫妻二人共有財產,同時房屋的貸款也屬于夫妻二人的共同債務,如果沒有“借條”等證據,父母出資的也會被認定為是贈予夫妻二人的,也歸夫妻二人所有,如果雙方離異,父母也無權要回出資的錢款。
2、但如果沒有進行婚姻登記,買房后分手了,那房子也屬于雙方共有財產,其貸款也同樣也雙方共有的債務,但如果父母有出資,并且有相關證據證明顯示父母是基于夫妻二人結婚為目的而出資的,再沒有結婚的情況下,父母是有權索回出資錢款的。
二、寫父母的名字
如果寫父母的名字,那房子就歸父母所有,同時貸款債務也是父母的,但是夫妻雙方婚后有還貸款的,如果離婚了,一方是無法主張房屋的,但對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主張為是向父母的借貸,要求父母返還并且平均分割。
三、寫雙方父母和“準夫妻”的名字
使用這種 *** ,那房屋的共有財產就是屬于雙方父母和“準夫妻”的,相同的那其房屋貸款也是屬于共有債務,婚后夫妻雙方共同還貸的,如果離婚,對于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主張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父母是無權享有該部分財產的。
四、只寫男方或女方的名字
1、只寫一方名字的要從兩個角度來看,一是由一方或者一方父母在婚前出資購買的,并僅登記在該方子女的名下,那么根據相關規定,該房子是屬于婚前個人財產,婚后也不會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若離婚了房產也還屬于原產權人。
2、一方或者一方父母出資購買,但產權名字是未出資的一方,那么法院會認定為是贈予行為,如果在未結婚的情況下,房屋屬于產權證上所登記的一方名下,但對方可以要求返還已支付的寬限,如果雙方結婚則屬于產權證上所登記的一方個人財產。
小編總結:以上就是關于房產證寫誰的名字更好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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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有以下幾種 *** :1.寫“準夫妻”的名字,采用此 *** 房屋將被認定為夫妻雙發的共有財產。2.寫父母名字,購房時是父母出資,所以考慮房產證寫父母名字。3.寫男方及父母名字,男方父母出資購房,且后期主要有男方還貸,寫男方及父母名字。4.寫獨自承擔債務方名字,在“準夫妻”中一方獨自承擔房款的情況下,會選擇此方案。
通常人們在購房時都需要辦理房產證,而房產寫誰的名字也是需要事先商量好的,那么房產證上寫誰的名字比較好呢?相信這也是大多數人們想要了解得多話題,今天小編要為大家分享的是房產證寫誰的名字,那么接下來就和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一、房產證寫誰的名字
1.寫“準夫妻”二人的名字
準夫妻也就是即將結婚的男女,房產證上寫男女雙方的姓名則該房屋將被視為夫妻共有財產,購房時申請的房屋貸款也認定為夫妻雙方共同債務,若因為某些原因導致雙方分手,沒有進行結婚登記的,那么該房產仍將認定為雙方共有財產,其房屋的貸款也將為雙方的共同債務。若是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在沒有簽訂任何條款的情況下,該房屋的產權將被認定為父母贈與夫妻二人的房產,因此房產歸雙方共有,若日后男女雙方離異,父母將無權要回出資購房的本金。
2.寫父母的名字
若將房產寫上父母的名字,那么該房屋將被視為父母的房產,該房屋的貸款也屬于父母的債務,但如果夫妻結婚后用婚后的收入償還房貸的,若發生離婚,可要求父母平均分割該房產。
3.寫雙方父母和“準夫妻”的名字
寫雙方父母以及“準夫妻”的名字,則該房屋將被視為“準夫妻”和以及雙方父母的共同財產,其房屋貸款的債務也將認定為共有債務,若婚后的房貸僅為夫妻雙方進行償還,如果雙方發生離婚,雙方的父母將無權分隔該房產。
小編總結: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分享的房產證寫誰的名字比較好,相信大家看完以上的分享后也有了相應的了解,如需了解更多相關信息,請繼續關注齊家網網站,小編將一一為你們解答。
房產證寫所有持證人的名字,產權人一欄只能寫一個人的名字,共有人一欄人數不限。房產證寫名字需要共同、全部簽署購房合同,方可使得房產證登記多個人的名字。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條
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組織、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三百零一條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變更性質或者用途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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