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經消防驗收房屋出租合同效力應如何認定?
1、未經消防驗收房屋出租合同屬于有效的合同。
按照通說,強制性規定區分為效力性強制規定和管理性強制規定。兩者的根本區別在于對合同效力的影響,違反管理性強制規定的合同,并不當然導致合同絕對無效;而違反效力性強制規定的合同,為絕對無效的合同。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此規定管理性規定,管理對象系建筑企業的建設行為,非租賃合同的雙方。這就說明,該強制規定旨在管理建筑行業的建筑行為必須要消防設施到位并經驗收合格,如若消防驗收不合格,該建設行為本身并不無效,建設行為本身仍然具有建筑上的價值,并不因此否認建筑行為本身的效力。所以,在性質上,消防法第十條的規定屬于管理性強制規范。因此,即使違反了該管理性強制規定也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2、違反消防驗收規定的建筑物,并不代表該建筑物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消防驗收與是否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不同的概念,其在法律上的效力亦不相同。違反了未取得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建筑行為,屬于違反效力性強制規定,當屬無效,亦即通常說的違章建筑行為無效。而違反消防驗收的建設行為則屬于違反管理性強制規定。
二、消防驗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消防驗收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等、此外,還需要提交以下的材料:
1、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間距、消防車道、消防水源等;
2、建筑的火災危險性類別和耐火等級;
3、建筑防火防煙分區和建筑構造;
4、安全疏散和消防電梯;
5、消防給水和自動滅火系統;
6、防煙、排煙和通風、空調系統;
7、消防電源及其配電;
8、火災應急通道、應急照明、應急廣播和疏散指示標志;
9、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消防控制室;
10、建筑內部裝修;
11、建筑滅火器配置;
12、國家工程建設標準中有關消防安全的其他內容;
13、查驗消防產品有效文件和供貨證明。
導致合同無效的原因是比較多的,但房屋沒有驗收,并不會導致簽署的房屋出租合同無效。法律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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