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上海共有產權房申請條件是怎么規定的?
《上海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申請條件)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本市城鎮戶籍家庭或者個人,可以申請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
(一)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達到規定年限,且戶口在提出申請所在地達到規定年限;
(二)住房面積低于規定限額;
(三)可支配收入和財產低于規定限額;
(四)在提出申請前的規定年限內,未發生過因住房轉讓而造成住房困難的行為;
(五)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前款所稱的家庭由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且共同生活的成員組成;個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年齡符合規定標準的單身人士。
非本市戶籍家庭同時符合居住證持證和積分、住房、婚姻、繳納社會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收入和財產等條件的,可以申請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
二、上海共有產權房申請流程是怎么規定的?
《上海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申請程序)
本市城鎮戶籍家庭或者個人申請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應當向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非本市戶籍家庭申請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應當向工作單位注冊地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報申請文書,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并簽署同意接受相關狀況核查以及核查結果予以公示的書面文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
家庭申請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應當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作為申請人代表。
第二十一條(審核登錄)
受理申請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進行初審。其中,申請人的戶口、婚姻、居住證持證和積分、繳納社會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等狀況由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協助核查;住房狀況由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協助核查;收入和財產狀況由居民經濟狀況核對機構協助核查。經初審符合條件,本市城鎮戶籍家庭或者個人申請的,應當在申請人的戶口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公示7日;非本市戶籍家庭申請的,應當在申請人的工作單位注冊地和實際居住地公示7日。公示期間無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經審核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報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復審。
經復審符合條件的,應當向社會公示5日。公示期內無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經審核異議不成立的,應當以戶為單位予以登錄,出具登錄證明。登錄證明自出具之日起3年內有效。
申請人應當在登錄證明有效期內按照規定參加選房。
綜上所述,根據上海市政府部門對于共有產權房的相關規定來看,沒有上海市的戶籍雖然也可以申請購買共有產權房,但是對申請人的社保繳納年限,個稅繳納情況,積分,住房,婚姻等各方面的情況都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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