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我省首家公證遺囑服務中心,在太原市城南公證處掛牌成立。中心試運行一個月來,已為50余名群眾提供了涉及遺囑的系列服務,幫助群眾解決了因處理遺產分割、公司股權及股東資格繼承、商業遺囑信托、遺產管理與執行等事務發生糾紛的顧慮。
《民法典》改變原有的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
1月1日,《民法典》正式實施。其中,關于遺囑的規定作出重大改變,改變了原有的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這讓市民不免產生了很多疑惑,那是不是不用再去公證處訂立遺囑了呢?
這個問題,要從民典法改變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原因說起。從官方文件可以了解到,此次《民法典》對遺囑效力規定的調整,并不是為了降低公證遺囑的效力,而是為了更好地保障立遺囑人的權利。
根據目前《繼承法》的規定,公證遺囑效力優于其他遺囑,這就導致部分立遺囑人在訂立遺囑公證后一旦想要變更遺囑,就必須再度前往公證機構辦理遺囑公證。而在現實中,往往會出現立遺囑人年老體弱、患病或者受到他人干擾的情形,導致立遺囑人無法前往公證機構變更遺囑,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愿就得不到保護。因此,為了更妥善地保護立遺囑人的意思自治,《民法典》取消了公證遺囑的優先效力。
遺囑公證享有獨特優勢
《民法典》雖然調整了公證遺囑的優先效力,但依然明確規定了立有數份遺囑且內容相互抵觸的,以所立最后一份遺囑的內容為準。因此,只要立遺囑人在訂立公證遺囑后沒有再立遺囑,則遺囑公證的效力依然能夠得到保障。同時,公證遺囑與其他遺囑形式對比,還是具有相當大的優勢。
從安全性來看,遺囑公證是唯一一種由法定證明機構辦理的遺囑形式,其他形式的遺囑制作主體均為一般主體。從制作規范性來看,公證機構及公證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公證程序規則》和相關辦證細則辦理遺囑公證。也就是說,辦理遺囑公證必須經過嚴格的法定程序,避免了采用其他遺囑形式,由于不規范而導致的不產生法律效力的情形。公證員可以自身的專業法律判斷為立遺囑人排除可能的法律風險及合法性瑕疵。通過辦理遺囑公證,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證遺囑合法、有效。
還有一點最為重要,那就是法定證據效力。《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明確規定你關心的公證遺囑問題 可以來這里咨詢,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通俗地說,盡管目前遺囑公證不再具有排除其他遺囑形式的優先效力,但經公證的遺囑依然能夠直接作為人民法院認定事實的依據。對于持有遺囑公證的一方而言,一旦發生糾紛,無需舉證證明遺囑公證的真實性,在對方沒有相反事實證明的情況下,遺囑公證的真實性可以直接得到確認。因此,在證明遺囑真實性層面,遺囑公證依然享有獨特的優勢。
公證遺囑中心提供多種涉遺囑法律服務
近年來,伴隨居民財富持續增長,與財產繼承有關的糾紛也大量發生,甚至引發大量訴訟。在解決糾紛的過程中,社會公眾的維權成本隨之增加。而在司法實踐中,由于遺囑公證業務難度大、專業要求高、隱患多、涉訴涉訪風險大,遺囑公證往往會將群眾拒之門外。
太原市城南公證處公證遺囑中心旨在運用專業知識和法律賦予公證的職能,為群眾設立遺囑提供法律咨詢,幫助群眾擬定遺囑以及相關析產確權文件。提供遺囑公證服務,擔任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監督人、遺產管理人、遺產管理監督人,保管各類遺囑及相關文件,對遺囑訂立全過程提供視頻錄像保全服務,指導群眾事先設立遺囑檢認規則并提供遺囑效力檢認服務,辦理遺產的歸集和提存監管、分配等服務。與此同時,城南公證遺囑中心與太原市多家知名律所在遺囑和家事領域開展合作,從而滿足人民群眾對遺囑和家事法律服務的高標準要求和人性化需求,真正做到事前增信、事中監督、事后糾紛化解。
為了給群眾提供真正有價值的公證服務,城南公證處專門組織公證員遠赴深圳調研遺囑檢認實務,多次組織召開業務研討,反復修改遺囑涉及的法律文書參考文案,對接多家律師事務所健全完善服務事項。
該中心試運行短短一個月以來,已為近50余名群眾提供了涉及遺囑的系列服務,幫助群眾解決了因處理遺產分割、公司股權及股東資格繼承、商業遺囑信托、遺產管理與執行等事務發生糾紛的顧慮。
同時,需要提醒的是,申請辦理遺囑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完好期間,可以辦理遺囑公證,但應主動說明自己的精神狀況并提供相應的鑒定證明。遺囑人有表達不清、記憶不清、陳述矛盾的情況,情節嚴重,公證人員無法清楚判斷其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可以要求其提供有關鑒定證明,不能提供具有遺囑能力證明的,不予受理。
山西晚報記者 郭衛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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