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2023年1月1日,王大錘到廣西南寧A公司從事電焊工作,約定月工資7000元,雙方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A公司曾提出與王大錘訂立勞動合同,但王大錘總是推脫未訂立,因雙方工作配合度高,A公司便未再向王大錘提出訂立勞動合同。
2023年7月1日,王大錘以個人發展為由向A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系。A公司批準后,雙方勞動關系于2023年7月31日解除。
A公司已按時足額發放王大錘在職期間的工資。
2023年8月25日,王大錘向當地勞動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要求A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42000元。
二、問題
A公司如何處理會能將損失盡可能降到最低?
三、解析
本案中,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從法律角度而言,A公司未與王大錘簽訂勞動合同是事實,依法應當向王大錘支付未訂立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從A公司的角度看,其十分難受,畢竟公司曾經向王大錘提出簽訂勞動合同,但因王大錘自己的原因未訂立勞動合同,A公司甚至都懷疑王大錘存在故意未訂立勞動合同的嫌疑。
雙倍工資的罰則,不問雙方是否有訂立勞動合同的過錯,也不問雙方是否有訂立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僅僅考察雙方是否訂立有勞動合同。如果有,勞動者就無法向用人單位主張雙倍工資,如果沒有,一旦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就難逃雙倍工資的支付責任。
A公司無法逃避雙倍工資罰則的制裁,但這并不代表A公司一定需要按照王大錘主張的數額向其支付未訂立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42000元。
許多人忽略勞動仲裁中還有調解程序,調解貫穿整個案件的處理過程,只要雙方能夠達成一致,就可以以調解方式結案,效率高、時效快。
本案中,如果按裁決形式結案,A公司將會完敗,但是如果為了降低損失,A公司需要積極調整心態,通過仲裁委的調解員或者仲裁員主持調解,爭取以較小的代價換取結案。
有觀點認為,在疫情如此嚴重的情況下,企業生存舉步維艱,既然王大錘忘恩負義,A公司可以和王大錘死磕到底,通過仲裁程序,一審二審甚至再審的程序拖延支付,讓王大錘無法輕易獲得雙倍工資。
這條路徑固然沒錯,但是任何的訴訟都是需要考慮成本,需要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一味地拖延程序不僅會增加公司成本,而且會大幅度激化矛盾。如果王大錘被激怒,調解的希望將會越來越小。如果不斷地拖延,任何一方的耐心都將被磨滅,A公司最終也逃不過支付雙倍工資差額的命運。而對于王大錘而言,如果他于仲裁階段勝利,他的信心將會大增。如果一審他再勝利,他只會和你耗著,一旦動用財產保全的權利,遭遇不利境地的反而是A公司自己。
所以,調解才是王道,目前只有調解才能將A公司損失降到最低。
四、律師觀點
當事人需要確定自己的訴訟目標,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預估自身可能遭受的損失并選擇合適的仲裁程序達成自身目標。不要被情感蒙蔽雙眼,盲目又沖動地激化矛盾。有時候,用人單位也是弱勢群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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