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謂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是什么意思
1、(1)標的物是指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商業買賣合同中的特定名詞,標的物指買賣合同中所指的物體或商品。
(2)所有權的轉移,是指義務人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讓于權利人的行為,通常有兩種方法。
動產一般以占有為權利公示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以外,其所有權依交付而轉移,毋須辦理特殊手續。
不動產和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動產,如車輛、船舶等,以登記為權利公示方法,其所有權就不能隨交付而轉移,必須辦理所有權人的變更登記。
2、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五條的規定,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二、標的物的風險承擔是什么
所謂標的物的風險,是指在買賣合同成立后至終止前,標的物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任何一方的事由而發生的毀損、滅失。關于標的物風險的承擔,是“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這表明我國法律對風險承擔采取的是“交付轉移風險”的原則,它是建立在“交付轉移所有權”這一原則的基礎上的。
因此可以說,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以外,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與風險責任同時于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可以點擊下方按鈕咨詢,或者到北京律師網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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