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頭條創作挑戰賽#
遺囑作為生前處理自己遺產的一種重要方式,其能否表達遺囑人的真實意愿, 能否遵循遺囑人主觀認可而對遺產進行合理分配,十分重要。對于遺囑的形式,我國法律原本規定了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公證遺囑和口頭遺囑五種形式。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相關的科學技術也在不斷進步,無紙化的時代已經開啟。因此,《民法典》也與時俱進的增添了遺囑的新形式——錄像遺囑和打印遺囑。
今天,我們就通過一個案例來一起了解遺囑的新形式。
一、案例展示:孫老太立了兩份遺囑,哪一份更有效?
孫老太的老伴在三年前去世,老伴去世后,孫老太一直由兩個女兒照顧起居生活。后來,孫老太也身患重病,常年臥床不起。大女兒由于沒有工作,所以有更多的時間照顧孫老太。而小女兒由于工作繁忙,只能每周末照顧孫老太。
孫老太感覺大女兒常年照顧自己十分辛苦,就聯系到了公證處,出具了一份公證遺囑,遺囑中記載將孫老太的房產由大女兒繼承,存款10萬元由小女兒繼承。
小女兒在得知孫老太出了份公證遺囑后,心里十分不平衡,因為孫老太的房子市場價超過百萬了。于是,小女兒增加了去照顧孫老太的頻率,并旁敲側擊的表達對于遺囑內容的不滿。慢慢地,孫老太也覺得公證遺囑中的遺產分配不太合理,于是又訂立了一份打印遺囑,里面記載房產和存款由兩個女兒平分。
幾年后,孫老太去世,兩個女兒因為哪份遺囑的效力更高的問題鬧得不可開交。
那么,對于本案中的兩份遺囑,到底哪一份的效力更高一些呢?
二、遺囑新形式的效力如何
對于新增加的遺囑形式,我們更為關心的應該是它們的效力如何。就像我們上述案件中涉及到的公證遺囑和打印遺囑兩種遺囑形式,到底哪一份遺囑的效力更高呢。
(一)遺囑效力不再取決于遺囑形式
眾所周知,在《民法典》未頒布前,我國遺產繼承領域的法律規定中,明確規定了“公證遺囑”的效力優先性。
即不論公證遺囑訂立在先還是在后,基于其通過第三方的公證機關進行訂立,更具有公正性和穩定性,所以在對數份不同形式的遺囑的效力進行對比時,通常會依據公證遺囑的內容進行遺產分配。
但是,《民法典》的新規徹底顛覆了“公證遺囑”的效力第一性。為了更好的表達遺囑訂立人的真實意愿,真正按照其個人意思進行合理的遺產分配。遺囑效力不再取決于其形式,而是取決于其訂立時間上的先后性。
(二)最后遺囑效力至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的遺囑。遺囑人立有數份遺囑,如果內容相抵觸的,那么應以最后訂立的遺囑為準。
這一規定認可了“最后訂立的遺囑”的效力最高性。
這樣的規定,綜合融入了社會發展和人們思想認識等多重因素。結合當代人對于訂立遺囑的接受程度越來越高,很多人在年輕時就選擇訂立好遺囑。在之后的漫長歲月中,人的思想和認識等都會不斷的發生變化,一人先后訂立多份遺囑的情況也越來越多。
認可“最后遺囑”的效力至上,我們認為能夠更好的體現遺囑訂立人的最真實意愿,是遺囑人權衡多方利弊,深思熟慮過后最能代表其內心認同的。
因此,對于上述案例中公證遺囑還是打印遺囑的效力更高上,我們認為最后訂立的打印遺囑的效力更為優先。
三、遺囑新形式的生效要件
不同形式的遺囑都有其自身的生效要件,生效要件不能滿足的情況下,遺囑的效力也是無法得到認可的。
就像我們今天案例中的打印遺囑,雖然是孫老太的最后一份遺囑,但是能否依據該遺囑進行遺產分配,還是要看該遺囑能否生效。針對于兩種新形式的遺囑,法律也明確規定了其生效要件。
(一)錄像遺囑要體現姓名或肖像
錄像遺囑在錄像過程中需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且在錄像中需要體現遺囑人和見證人的姓名或者肖像,并且顯示年、月、日。
由于當前科技手段的不斷先進,錄音錄像存在被刪減、篡改的可能性。《民法典》明確規定錄像遺囑的生效條件,能夠保證錄像遺囑體現遺囑人的真實意愿,避免被刪減、篡改。
(二)打印遺囑“每一頁都要簽名”
打印遺囑需要在兩個以上見證人的見證下才能生效,且遺囑人和見證人需要在打印遺囑上逐頁進行簽字,并且注明年、月、日。打印遺囑基于其特殊的形式,在實踐中極易被篡改,因此法律對于其生效的條件進行了更為嚴格的規定。
在每一頁上由見證人和遺囑人分別進行簽名,并注明日期,那么就為打印遺囑上了雙保險,以確保打印遺囑的真實性。
(三)“見證人”不能有“特殊身份”
對于錄像遺囑和打印遺囑中的“兩個以上的見證人”,我們對于見證人的身份有一定的要求。見證人不能是“繼承人、受遺贈人和與前述兩種人具有厲害關系的人”,要求見證人不得具有前述的特殊身份,是為了能夠更好的保障遺囑的真實性、合法性、公平性和公正性。能夠為遺產按照遺囑進行合法合理分配奠定基礎。
同時【法律科普】遺囑有了新形式,你知道嗎?,法律還規定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也不得作為打印遺囑和錄像遺囑的見證人。
四、結語
在訂立遺囑時,無論是選擇哪種形式,都要注意應符合遺囑的生效條件。另外,根據當前我國法律的具體規定,最后的遺囑無論何種形式,具有最高的效力。
把握好關于遺囑問題的具體法律規定,對于我們更好的訂立符合自己真實意愿的遺囑具有極為重要的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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