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停車位能否辦理產權
1、《物權法》對地下車位的權屬問題采納了“約定歸屬說”的觀點,即在目前現行法律沒有對車位、車庫的歸屬作出明確規定的情況下,要求當事人通過合同方式約定車位、車庫的歸屬:“只要地下停車位不屬于地下人防工程,只要是由開發商投資建造,建造成本也未攤入住宅商品房及其他車庫的成本中,而且地下車位的面積未計入公攤面積,那么即使沒有產權證,該小區業主所購買的地下車位也受到法律的保護。”
2、《物權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下或者地上分別設立”的規定,終于確立了建設用地可分為地上、地表、地下不同層面的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四條: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國家鼓勵、支持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
3、地下車位不可出售的條件:
開發商是否有權銷售地下車庫,要看車庫是屬于全體業主所有還是屬于開發商投資興建的建筑物,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車庫屬于全體業主所有,開發商無權出售:
(1) 開發商在計算公攤面積時已把地下車庫的建筑面積計算在內;
(2) 開發商把建造地下車庫的成本核算在住宅開發成本之內;(3)根據國家法律或當地政府規定應無償交付給業主使用的,即小區在規劃時已經明確了車庫作為公共配套設施的功能,將建車庫作為開發商的法定義務。
如果有上述情況之一,開發商就無權出售該車庫。如果沒有上述情況,投資興建該類地下車庫的開發商對此享有專有使用權,有權出售該地下車庫,這時,作為購買地下室汽車位的小區住戶可以要求開發商提供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的車庫銷售許可證或物價局出具的車庫未列入建安成本的證明。備注:
民用建筑地下車位在政府的建筑區域規劃中明確規定為全部或部分人防面積的,該地下車位的權屬單位為政府或市(區)人防辦,但開發商在和平時期享有管理和使用的權利,由政府或人防辦開具的使用證書證明其享有的權利。
我國物權法規定了只要地下車位不屬于地下人防工程,而且未計算到公攤面積,即使是沒有產權證,業主所購買的地下車位也受到法律保護。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地下車位能否辦理產權的相關知識,如果你還去其他相關問題,歡迎來到北京律師網進行專業的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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