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的轉移的風險承擔
1、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3、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4、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5、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什么是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
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是指買賣合同的標的物自出賣人轉移至買受人所有。標的物的所有權何時發生轉移,是買賣合同的一個核心問題。它不僅是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具體體現,而且還與當事人的風險負擔和利益承受有著直接的關系。
根據《合同法》第133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這一規定確定的是“交付轉移所有權”的原則。按照這一規定,在一般情況下,合同標的物何時交付,標的物所有權就何時轉移,即二者同步轉移。但在特殊情況下,標的物所有權并非與標的物的交付同時轉移,如機動車買賣、房屋買賣等合同。而之所以未能實現二者同步轉移,有的是由于有關法律有特別規定,有的是由于當事人雙方有特別約定。
根據《合同法》第13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這一規定被稱為“保留所有權條款”。一般地,合同標的物在交付之前,其所有權屬于出賣人,交付后則屬于買受人。但如果當事人對上述“保留所有權條款”作出約定,而買受人未按約定履行義務,那么即便此時標的物已經交付給買受人,該標的物的所有權仍屬于出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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