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這是物權法對懸賞尋找遺失物作出的明確規定。
拾金不昧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拾人遺物”在古代就被視為“以污其行”,索要報酬更被認為是不道德的行為。但如果失主懸賞重謝是否另當別論?對此,現行法律一直沒有明確規定。物權法上述規定無疑解決了這一問題。
“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包括哪些?專家指出,這里指的是拾得人因為保管遺失物產生的成本費用,如誤工費、交通費等。如果拾得人提出的其他保管費用不合理,失主有權拒絕支付。雙方對此協商不成的,可訴諸法院。
物權法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布招領公告。
據了解,在物權法草案審議階段,該草案曾規定,拾得人從拾得遺失物起20日內應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有關部門。但考慮到這一時間限期過于嚴格,在審議過程中刪去了這一規定。
遺失物無人認領怎么辦?物權法規定,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專家指出,這一規定主要是考慮國家有關部門保管遺失物要支出一定的費用,如果失物長期無人認領,國家就要永遠承擔這筆費用,對國家來講是損失。規定半年無人認領的時效限制后,國家可以通過變賣、拍賣等辦法彌補保管成本。
物權法還規定,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這一規定的主要目的是,拾得人和有關部門要認真盡職地履行保管義務。那么,什么樣的行為是“侵占”?專家指出,侵占在主觀上具有占有的目的,客觀上實施了隱瞞的行為。
專家指出,物權法關于遺失物的有關規定,在鼓勵拾得人主動返還或上交遺失物、發揚拾金不昧傳統美德的同時,保護拾得人領取失主懸賞的權利,以及向失主索要保管費用的權利。這在法律上平衡了拾得人和失主兩方的利益,不僅不是對傳統道德的背叛,而且還會推動美德的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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