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系無權處分人將其財產有償轉讓給第三人;如果受讓人取得該財產時出于善意,則受讓人將依法即時取得對該物產的所有權的制度。
制度特征
(1)民事法律關系是一種思想的社會關系。
(2)民事法律關系是平等主體間具體的權利、義務關系。
(3)民事法律關系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現的社會關系。
這一制度是近代以來日耳曼法“以手護手”制度設計為基礎,又吸納了羅馬法上取得實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從而產生發展起來的。
善意取得制度在法律上的邏輯依據系法律上承認占有公信力的邏輯結果,其實踐依據是保護交易安全。
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包括標的物、讓與人、受讓人、“取得行為”四方面。
善意取得制度的效力中善意取得基本法律后果是受讓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善意取得制度是適應商品交換的需要而產生的一項法律制度。在廣泛的商品交換中,從事交換的當事人往往并不知道對方是否有權處分財產,也很難對市場出售的商品逐一調查。如果受讓人善意取得財產后,根據轉讓人的無權處分行為而使交易無效,并讓受讓人返還財產,則不僅要推翻已經形成的財產關系,而且使當事人在從事交易活動時,隨時擔心買到的商品有可能要退還,這樣就會造成當事人在交易時的不安全感,也不利于商品交換秩序的穩定。
理論基礎
關于善意取得存在的理論基礎,多數學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大致有以下幾種觀點:
(1)取得時效說。時效制度,以時間及時間之經過為其構成要件,而善意取得制度則與時間及時間之經過沒有聯系,所以,時效制度與善意取得制度是兩種各自獨立的制度。
(2)權利外形說。占有人應推定其為法律上的所有者,故受讓人有信賴之基礎。
(3)法律賦權說。善意取得是由于法律賦予占有人處分他人所有權的權能。
(4)占有效力說。善意取得系由于受讓人受讓占有后,占有之效力使然。大多數學者認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論基礎是法律上承認占有公信力的邏輯結果,即贊成權利外形說。
法律依據
善意取得是指轉讓人在對物的權利存在瑕疵的情況下,受讓人有合理的依據認為其擁有處分權而有償取得該物,法律保護受讓人取得的權利,可以合法地占有該物。該物須為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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