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保留的對抗效力應該如何認定
(一)、所有權保留與物權轉移登記的對抗效力
在分期付款買賣中,買賣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標的物所有權保留條款的,此時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是否辦理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直接影響所有權保留的效力。如甲將價值20萬元的汽車賣給乙,約定分2期將款付清后該汽車的所有權即歸乙所有,而在交付汽車時,甲將汽車的產權過戶到乙的名下,但乙未按約定付款,此時,該合同中的保留條款是否具有對抗效力。筆者認為,雖甲、乙在買賣合同中約定了所有權保留條款,但標的物汽車所有權的轉移以過戶登記為要件,因此,甲將汽車產權過戶到乙的名下,從法律意義上看,汽車的所有權已歸乙所有,故甲、乙所約定的所有權保留條款當為無效條款,甲所主張的所有權保留不予支持。當然,乙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甲可依據合同追究乙的違約責任,并主張乙償還尚未付清的價款。
(二)、所有權保留與抵押權的對抗效力
所有權保留與抵押權的對抗效力,可分為兩種情形:
1、是先押后賣
所有權人在同一標的物上設定抵押權后再進行保留所有權的買賣,該所有權保留是否具有對抗抵押權的效力。我國擔保法第49條第1款規定“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由此可以看出,若所有權人將抵押物買賣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買受人時,則可約定所有權保留,并對已經存在的抵押權發生對抗力,抵押權人僅能對出賣人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若所有權人將抵押物買賣未通知抵押權人或未告知買受人,其約定所有權保留的條款,則為無效。
2、先賣后押
所有權人在同一標的物上進行保留所有權買賣后再設定抵押權的,該所有權保留的對抗效力如何確定。在這種情況下,所有權保留中買受人享有物權期待權,并已實際占有標的物,且所有權保留約定在先,應當具有對抗設立在后的抵押權。
(三)、所有權保留與質權的對抗效力
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質權的有效成立需以質物移交占有為生效要件,因此,出賣人已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占有,不具備設定質權的要件。因而,買受人在未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之前,亦有可能設定質權,而買受人在未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之前而設定質權,其質權的效力屬待定狀態,若出賣人予以追認或買方其后履行了全部義務,并取得了標的物的所有權,則質權有效,并具有對抗所有權保留的效力;反之,則質權無效,不具有對抗所有權保留的效力。
(四)、所有權保留與留置權的對抗效力
在所有權保留的買賣中,因買受人的原因而發生第三人的留置權時,所有權保留的對抗效力如何確定。留置權為法定擔保物權,具有對抗標的物所有權的效力,因此,第三人的留置權應當具有對抗所有權保留的優先效力。
什么是所有權保留
所謂所有權保留,是指在移轉財產所有權的商品交易中根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財產所有人移轉財產占有于對方當事人,而仍保留其對該財產的所有權,待對方當事人交付價金或完成特定條件時,該財產的所有權才發生移轉的一種法律制度。所有權保留適用于買賣、互易、贈與等領域,尤以買賣合同中的所有權保留條款最為常見。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條明文規定了所有權保留制度,即“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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