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賃合同期滿,雙方繼續簽訂租賃合同。
在房屋租賃期滿以后,出租人與承租人就房租租賃問題重新簽訂新的房屋租賃合同,對房租等條件都沒有做出變更。
那么,新簽訂的租賃合同在雙方簽字以后生效,對雙方有約束力。
在房租租賃期滿后,出租人與承租人沒有重新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人繼續向出租人交納房租,出租人接受的。
我們視為租賃關系延續,并且是不定期的租賃關系,出租人沒有正當理由時,不得終止。
2、租賃合同期滿,雙方都不愿意再簽合同。
一般面對租賃期滿的時候,出租人會覺得房租有點低,要求增加房租,或出租人覺得自己的住房面積有點狹小,不再將房租出租,承租人不愿意增加房租或者由于工作地點變更的原因不愿再繼續承租,那么租賃合同期滿以后,出租人可以收回房屋,承租人需要搬出房屋。
3、租賃合同期滿,一方愿意繼續,另一方不同意。
出租人不愿意再繼續出租房屋給現在的承租人,比如嫌房租有點低,希望增加房租,可是承租人不愿意增加房屋,希望以原來的價格繼續承租。
原來的承租人擁有優先承租權,可是優先承租權是在出租人出租條件一樣的情況下,他比其他人擁有優先承租權。
例如,出租人要求增加房租,承租人也同意,可是出租人卻將房屋出租給其他人,那么出租人就侵犯了原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如果承租人不同意,那么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其他人就完全合法。
不過,出租人應該給承租人必要的期限尋找房屋。
以上知識就是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租賃合同備案并不是強制性的規定,所以租賃合同并不是一定要備案才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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