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責任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當事人對其共同債務全部承擔或部分承擔,并能因此引起其內部債務關系的一種民事責任。當責任人為多人時,每個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責任,各責任人之間有連帶關系。
連帶責任具有以下特點:
(1)連帶責任人必須在兩個或兩個以上
(2)連帶責任人與債權人之間須存在著債的關系且為不可分之債
(3)連帶責任所指向的債必須不可分。
(4)連帶責任的客體必須是種類物
(5)承擔須有法律明文規定或者當事人明確約定舉例說,甲、乙、丙分別出資5萬、6萬、7萬合伙經營一飯館。后因經營不善對外負債30萬元。那么這時甲、乙、丙就對該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即債權人可以向甲、乙、丙3人中的任何一個人來討債。3人不得拒絕。再舉例:甲、乙、丙分別出資5萬、6萬、7萬合伙經營一運輸公司。后因甲運輸中不慎將張三撞傷。須賠償醫療費50萬。那么這時甲、乙、丙就對該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雖然并不是乙、丙撞的),但張三可以向甲、乙、丙3人中的任何一個人來討債。被討債人即使不是甲,不得以“不是我撞的”為由拒絕賠償。拓展資料:因違反連帶債務或共同實施侵害行為而產生的責任,各個責任人之間具有連帶關系。所謂連帶關系是指各個責任人之間對外不分份額、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據權利人的請求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根據《侵權責任法》第13、14條之規定,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責任人承擔責任,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責任大小承擔相應的賠償數額,若責任難以確定,則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連帶責任是指:因違反連帶債務或共同實施侵害行為而產生的責任,各個責任人之間具有連帶關系。所謂連帶關系是指各個責任人之間對外不分份額、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據權利人的請求承擔責任。舉例說,甲、乙、丙分別出資五萬、六萬、七萬合伙經營一飯館。后因經營不善對外負債三十萬元。那么這時甲、乙、丙就對該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即債權人可以向甲、乙、丙三人中的任何一個人來討債。三人不得拒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五條委托代理授權采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一百六十四條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六十七條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未作反對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第一百六十八條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同時代理的其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的雙方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條代理人需要轉委托第三人代理的,應當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認。
一、連帶責任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當事人對其共同債務全部承擔或部分承擔,并能因此引起其內部債務關系的一種民事責任。當責任人為多人時,每個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責任,各責任人之間有連帶關系。 二、連帶責任包括: 1、共同侵權行為之連帶責任 此種連帶責任是基于共同侵權的原因而應承擔的連帶責任。 2、共同危險行為之連帶責任 共同危險行為又稱準共同侵權行為,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且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鑒于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各共同危險行為人內部承擔均等賠償責任,對于被侵權人則 承擔連帶責任 。 3、 無意思聯絡 分別侵權之連帶責任 無意思聯絡的分別侵權行為是指每個行為人在實施侵權行為之前以及實施侵權行為過程中,沒有與其他行為人有意思聯絡,也沒有認識到還有其他人也在實施類似的侵權行為,其每個個體所實施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被侵權的全部損害后果的侵權行為。 4、 網絡服務提供者 對網絡用戶侵權隨之連帶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是指各個責任人對外都不分份額,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據權利人的請求承擔責任。在權利人提出請求時,各個責任人不得以超過自己應承擔的部分為由而拒絕。《民法總則》規定,債務人一方人數為二人以上的,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民法總則》和《擔保法》均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上述法律規定表明,連帶責任人承擔了連帶債務后,依法可以向其他負有連帶責任的人追償。根據連帶責任的過錯原則,連帶責任的承擔可按因侵權或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的一定比例進行劃分和判定,既可承擔全部損失的賠償責任,也可承擔部分損失的賠償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七條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一方人數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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