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轉租時哪些行為能得到法律的承認
1、房屋承租人將房屋轉租給次承租人,已經取得房屋出租人的書面或者口頭同意;
2、房屋承租人將房屋轉租給次承租人,未取得房屋出租人的同意,房屋出租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房屋轉租合同應認定為效力待定;
3、房屋承租人將房屋轉租給次承租人,未經房屋出租人同意,房屋出租人在知道該事實后,雖反對房屋轉租,但未與承租人解除原,該房屋轉租合同也應有效。
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承租人能否得到補償
1、在房屋拆遷中,如果房屋已經出租給了承租人的,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沒有解除租賃關系的,拆遷人應對被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承租人對產權調換的房屋繼續承租,同時白拆遷人應當與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如果被拆遷人與承租人解除了租賃關系或者被拆遷人對承租人進行了安置,被拆遷人可以獲得被拆遷人的補償,補償方式可以是貨幣補償,也可以是產權置換。
2、法律依據: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于拆遷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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