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轉租合同有效嗎
1、房屋轉租合同不一定有效,是否有效與在轉租之前,是否得到了出租人的同意有關;
2、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承租人對租賃物轉租】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二、租賃合同不得超過多少年
1、租賃合同不得超過二十年;
2、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3、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4、租賃期限不低于六個月的,必須要簽署租賃合同。
三、承租人、租賃人的義務是什么
1、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2、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3、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4、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5、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6、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7、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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