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以房屋為標的物的房屋確權、使用、買賣、租賃、典當、抵押等民事行為發生的糾紛,當事人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拆遷人與被拆人因拆遷補償、安置等發生糾紛,雙方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批準拆遷的主管部門或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
三、因為有關部門審批建筑不當,影響他人通風、采光或者由于污染引起的糾紛,當事人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解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四、因違章建筑引起的房產糾紛,以及因違章建筑的認定、拆除引起的糾紛,行政機關不依法處理或處理不當,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作為行政案件提起訴訟。但是,當事人以違章建筑物為標的發生的買賣、租賃、抵押等民事糾紛以及因違章建筑妨礙他人通風、采光等引起的相鄰糾紛,可以作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訴。
五、家庭因房產分割發生糾紛,可以先行進行調解解決,如果家庭人員無法協商,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采用訴訟方式解決房產糾紛時,還需注意以下問題:
首先,根據《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在提起房產訴訟時,應提出明確的請求事項。圍繞這些訴訟請求,向人民法院提出有效證據。
例如:因房屋質量問題向開發商索賠時,就需要提交購房合同、開發商提供的房屋質量保證書,房屋質量與合同及開發商承諾事項不符,給住戶造成的財產損失的客觀證據材料等。
其次,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訴訟應選擇法律規定的管轄法院。例如: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再次,如當事人對法院一審判決不服,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另外,為確保判決的順利執行,當事人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對被申請人的相應財產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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