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賃期限屆滿房東是否可以強制騰退房屋?
不可以,但租賃期限屆滿后承租人需要主動騰退房屋,承租人拒不騰退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房東可以通過法院強制執行。
《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三條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返還租賃物】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
二、租賃期限屆滿房東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條件有哪些?
1、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必須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具有可執行的內容;
3、申請執行人必須是法律文書規定的權利人或者權利承受人;
4、義務人沒有按期履行義務;
5、屬于執行法院管轄。
三、租賃期限屆滿拒不騰退房屋應該怎么起訴?
1、準備好民事訴訟狀。
2、到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并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準時出席參與訴訟活動。
4、若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應在接到判決書后15天內或接到裁定書后10天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并遞交上訴狀。
四、租賃期限屆滿拒不騰退房屋法院立案后審理流程有哪些?
1、宣布開庭。
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
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
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
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
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如果達成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在租賃合同期間屆滿后,即使租客不履行法院判決書房東也不可以強制騰退房屋,如果沒有任何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房東只能先按照合同約定處理,合同中沒有約定爭議解決方式的可以起訴租客。租客在租賃期限屆滿后想要續租的必須和房東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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