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民可以依據《繼承法》的規定自書遺囑,自書遺囑內容真實,且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即是有效的。您現在的關鍵問題是要證明您所持遺囑的真實性。
《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為查明案件事實,人民法院依據職權,或者應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申請,指派或委托具有專門知識人,對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鑒別和評定的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第十七條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公證程序規則》第二十五條公證處認為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完備或有疑義的,應通知當事人作必要的補充或向有關單位、個人調查索取有關證明材料,并有權到現場作實地調查。
《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的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以下簡稱司法鑒定機構)是指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和其他組織或當事人的委托,有償提供司法鑒定服務的組織。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具備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司法行政機關核準登記,取得司法鑒定許可證,方可從事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活動。司法鑒定機構是司法鑒定人的執業機構。司法鑒定機構統一接受委托,依法收取費用。
第十一條規定,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社會團體、其他組織或機構申請設立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有自己的名稱、場所和章程;有與所開展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適應的儀器設備;有不少于人民幣50萬元的注冊資產;有6名以上取得司法鑒定人資格或符合相應條件的人員,其中具有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不少于3名。
根據《公證程序規則》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公證處要求您出具筆跡鑒定是正確的。《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定》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做司法鑒定是在訴訟過程中,對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鑒別和評定的活動。所以,法院拒絕為您做司法鑒定也是有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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