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華義烏一區塊拆遷,住在這里的陳老伯夫婦想把所有的拆遷補償款近700萬元都留給兒子,陳老伯的女兒陳女士覺得這種做法十分不公平。此事一出立刻引起了微博熱議。
拆遷補償對很多家庭來說,都是一個相當可觀的數字,相關分配,也是很令人在意的事情。根據相關繼承權法規來說,子女享有同等繼承權益。然而按照傳統倫理,多數父母都是被“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所支配。
更讓很多女兒不能理解的是,繼承拆遷遺產,父母全盤給兒子,而照顧老人,兒子媳婦有的躲得遠遠,甚至嫌棄,可父母還是護子。這必然會加劇家庭責任失衡的問題,那么拆遷房屋到底如何確定遺產繼承呢?今天圣運律師和你說說這個問題。
首先,繼承是指繼承死者生前遺留下來的個人合法財產,一般而言有遺囑按照遺囑繼承,無遺囑按照法定繼承。
《繼承法》第九條明確指出,繼承權男女平等。
《繼承法》第十條規定了繼承人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法》第十三條明確指出,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也就是說,房屋拆遷后,在對拆遷房屋和拆遷款的分配上,子女都有繼承的權利,“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女兒不能繼承拆遷款項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并且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其次拆遷中原主人去世,拆遷安置房和補償款均屬于遺產,如果被拆遷人有遺囑或遺贈協議確定怎么分,應當按遺囑或遺贈協議繼承;如果沒有遺囑和遺贈協議,走法定繼承,應當由被拆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共同繼承;如果沒有以上人員,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房屋繼承,一般是協商分割,如果繼承人之間有糾紛,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起訴到法院,收到法院的判決書或調解書后再進行分割。
房屋拆遷補償款到底該怎么繼承?
1、城市房屋征收補償款的繼承問題。
城市房屋征收補償有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兩種常見方式。其中,貨幣補償一般包括:
(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如果被征收的房屋屬于房屋所有權人實際居住、使用,則上述補償款依法全部屬于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權人所有。如果被征收的房屋并不是房屋所有權人實際居住、使用,則一般認定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全部屬于房屋所有權人所有,搬遷,停業補償等費用則根據實際情況確認是否歸房屋所有權人所有。
在房屋所有權人已經過世的情況下,則屬于房屋所有權人所有的征收補償款應作為遺產依法予以繼承,若被征收人有遺囑的拆遷房屋到底如何確定遺產繼承比例?,按其遺囑辦理,若沒有遺囑,則按照《繼承法》的規定,由其法定繼承人予以繼承。若采取的是房屋產權調換方式,則被繼承人作為被征收人取得產權調換房亦可按照上述繼承原則辦理。
值得注意的是,城市房屋征收補償常常涉及到戶口問題,有的被拆遷人戶口在被拆遷房屋,有的戶口不在,有的是被安置人口,雖然大部分補償都是由全部法定繼承人均分等額繼承,但由于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當地具體政策的不同,在征收補償上也有一定不同,部分補償利益并非轉化為遺產而屬于個人補償,被拆遷人切要關注當地具體拆遷政策與補償方案。
2、農村房屋的拆遷補償款繼承問題。
農村宅基地房屋拆遷補償原則上分房屋補償款和宅基地補償款。地上物的補償原則上應當歸屬于房屋所有權人即房屋權利人。房屋權利人已經死亡的,拆遷補償款作為遺產按繼承關系處理。
而對于宅基地補償款,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無償提供給本集體成員享有的,且按戶計算,一戶人口減少,宅基地使用權則由一戶中剩余的成員共同使用,因此,能否作為遺產繼承需要結合當地拆遷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分析。
并且值得注意的是,因為拆遷補償項目繁多,有的是房屋重置成新價、還有提前搬家獎勵費、獨生子女補償等等,那么這些轉化利益并不都屬于遺產。例如獨生子女補償,是基于對獨生子女父母的獎勵與優待,農村分配集體收益對獨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額(包括農村土地征用后,土地補償費分配中對獨生子女家庭應當增加一人份額);在劃分宅基地(包括征地拆遷安置中,對農村獨生子女按重建安置房價的70%加房屋層次調整系數每人優惠購買40平方米,這一部分份額一般而言屬于個人補償。
3、城市公房承租人去世后的拆遷補償款能否作為遺產
公房拆遷補償款一般是給承租人的一種補償及住房安置費用,歸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共有。
由于公房的福利性,共同居住的人一般需要特定的條件,比如要求具有本市常住戶口且共同居住兩年以上又無其他住房條件。
在公房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共存的情況下,如果拆遷發生在承租人去世前,則拆遷款至少一半屬于承租人,由其自由支配,在其去世后,該款項作為遺產,由其繼承人予以繼承。而如果拆遷發生在承租人去世后,那么全部遷拆款一般應歸屬其他共同居住人,不能作為承租人的遺產繼承。
最后圣運律師要提醒您的是,拆遷遺產繼承所涉及的法律法規紛繁復雜,在遇到復雜情況時,建議聯系專業律師,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文章 | 劉晨煦|視覺 編輯 | 劉晨煦
免責聲明:本文系轉載自其它媒體,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旨在傳遞信息,不代表本站的觀點、立場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需轉載,請聯系原作者。如果來源標注有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等其他原因不想在本站發布,來信即刪。
咨詢電話:18511557866
關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