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執行人能是繼承人嗎
1、遺囑執行人可以是繼承人。遺囑執行人可以是任何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一般在遺囑中,立遺囑人會確定遺囑執行人,沒有確定的,繼承人可以確定遺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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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依據:根據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遺囑執行人能是繼承人嗎,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繼承人可以放棄繼承嗎
繼承權的放棄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的拒絕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意思表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屬單方法律行為,只要放棄繼承的繼承人有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即可,無須經他人同意。
繼承人可以放棄繼承。根據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孩子撫養費能從工資里扣嗎
1、父母有撫養孩子義務,當夫妻雙方離婚后,沒有取得孩子撫養權的一方應依法支付孩子的撫養費。但撫養費需要支付方主動進行支付,沒有進行強制扣除這一說,不能夠直接從工資卡中扣除。但如一方不履行撫養義務,當事人可以向一審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強制執行。
法院進入強制程序時,一般需要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但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內容的法律文書、民事制裁決定書,可由審判庭移送執行機構執行。也就是說對具有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不經申請,由法院依職權直接進入強制執行程。
強制執行的時候可以提取、扣留被申請人的儲蓄存款或工資等勞動收入,請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協助從工資中按月扣除。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典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后的子女撫養】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典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典法》解釋(一)第二十條規定“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根據以上規定,子女超過十八歲,尚須父母履行撫養義務的情形
(1)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
(2)子女非因主觀原因(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無法維持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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