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房屋租賃合同的責任如下:出賣、轉租房屋時,未按法律規定保證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或優先承租權的,應負責賠償損失;未按約定將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應當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還應負責賠償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違反勞動合同的后果是勞動合同約定了違約責任的,按合同的約定來承擔責任;未約定的,則可按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來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單位有違法解約行為的,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如果勞動者有違法解約行為,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依法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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