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糾紛找房地產管理部門解決。租賃雙方可以先行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向房管部門進行投訴;投訴未解決糾紛的,應以租賃合同中指定的仲裁機構作為第三方進行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雙方可以直接向轄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仲裁法》第二條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屋租賃的指導和監督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租賃的監督管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勞資糾紛可以找勞動行政部門,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在限期內及時支付給勞動者工資;如果單位逾期不支付的,則可責令其加付賠償金給勞動者。除該行政部門外,勞動者還可以找企業的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等組織機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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