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己和房主簽的租房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1、房東和租戶之間自行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的,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或者合同本身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則合同無效。
2、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合同生效時間】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二、怎樣認定房屋租賃合同免責條款是否有效
1、確認免責條款的效力,如同確認其它民事法律行為一樣,必須具備一定的法律要件。
一般情況下,只要經當事人協商確定的免責條款,不違及社會公共利益,法律是承認免責條款的效力的,否則就沒有合同自由可言了。
確認免責條款有效,應具備的法律要件:
2、必須符合社會公共利益要求。
合同中免責條款的訂立,必須要保障公民及親友的生命健康、名譽、榮譽、財產等免受損害,必須維護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和利益,否則無效。
3、必須合理分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益與風險。
合理分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益與風險是免責條款的主要功能,也是其合理性因素之所在。
司法實踐中,大多免責條款是在既有的價格、保險等機制的背景下合理分配風險的措施,是維護企業的合理化經營、平衡條款使用人、相對人乃至第三人之間利益關系的手段,它不是對國家強制性的否定,也不是對法律的譴責和否定違約以及侵權態度的藐視。
如購銷合同中,免責條款常起著分配風險的作用,并由此決定誰在實際上投保抵御風險,左右著合同標的價格。
此類免責條款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均應屬于有效。
但不能合理分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益與風險,限制或剝奪另一方當事人權益或故意加大另一方當事人風險的免責條款,當屬于無效。
自己和房主簽的租房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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