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定金托管)
賣方:
買方:
經紀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買賣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通過經紀方提供居間服務,三方就房產買賣及居間關系的相關事宜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第一條賣方轉讓給買方的房產位于(下稱該房地產),建筑面積為平方米,結構,用途,《房屋所有權證》號字第號,《土地使用權證》號為字第號,買方已經核實以上房產信息。(以上均以有效證件記載為準)。
第二條房地產產權現狀為以下第種:
A、該房產已經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及土地使用權證,無抵押或其他權利限制,賣方對該房地產享有完全處分權,賣方應在簽署本合同后日內將房屋所有權證及土地使用權證原件托管于經紀方或經紀方指定擔保公司處作為辦理過戶手續之用。
B、該房產已經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及土地使用權證,該房產處于抵押狀態,仍欠銀行貸款約元整(小寫:元)人民幣,賣方應在贖房后日內將房屋所有權證及土地使用權證原件托管于經紀方或經紀方指定擔保公司處作為辦理過戶手續之用,買賣雙方約定按以下第種方式贖房:
(a)、賣方自己籌資金贖房,并應在簽署本合同之日起日內還清貸款、辦妥解除抵押登記手續,逾期不能超過日;
(b)、買賣雙方同意用買方支付的購房首期款替賣方贖房,買方在賣方房產貸款銀行通知可提前還款時直接付款到賣方的貸款銀行辦理贖房;
(c)、賣方委托擔保公司提供擔保融資贖房,賣方于簽署本合同之日起日內出具全權委托公證書給擔保公司和經紀方指定人員,以方便辦理贖房手續。
第三條該房產轉讓價格為按套轉讓,轉讓價人民幣元整(小寫:元),如包括其它隨房轉讓的家私家電的,以列明的清單為準。
第四條:
(一)定金人民幣元 整(小寫:元)為第一部分房款。賣方同意買方在簽署本合同時支付部分定金人民幣元整(小寫:元),經紀方應預留人民幣元整(小寫:元)在經紀方作為交房保證金及水電費、煤氣費、物管費等保證金。簽訂合同后日內向(賣方/經紀方)支付剩余定金人民幣元 整(小寫:元)。
本條所約定的定金如部分或全部交由經紀方托管的,買方將定金支付給經紀方后,視為賣方收訖,發生定金效力。如買方在簽署本合同前已支付過誠意金,在簽署本合同時自動轉為定金。托管在經紀方的定金于時由經紀方直接支付給賣方,如在支付托管定金條件成就時,買賣雙方因發生糾紛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紀方托管定金依據買賣雙方簽署的書面協議付款,無法簽署書面協議的,任何一方無權單方要求經紀方付款,應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二)人民幣元整(小寫:)為第二部分房款。付款方式為以下第種:
A、一次性付款:買方應在之前將房款人民幣元整(小寫:元)足額支付給(賣方/經紀方監管/雙方約定的銀行監管)。
B、銀行按揭付款:
(a)買方應在房產過戶收單后個工作日內將首期款(第二部分房款的一部分)人民幣元整(小寫:元)足額支付給(賣方/經紀方監管/雙方約定的銀行監管),此款不包括已經支付的定金。
(b)第二部分房款余款人民幣元整(小寫:元),買方以(商業貸款/公積金貸款/其他方式協商)方式支付給賣方,并委托經紀方辦理貸款手續,支付按揭手續費。如銀行批準的貸款金額少于買方申請的貸款金額,買方應在過戶當日以現金或轉賬方式支付差額房款給賣方。
賣方開戶銀行:
銀行支行開戶名:
帳號:
買方開戶銀行:
銀行支行開戶名:
帳號:
第五條
(一)、買賣雙方應在房產注銷抵押登記后個工作日內,到房產管理部門簽署《武漢市存量房買賣合同》,交納過戶稅費,辦理房產過戶手續。買方應在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及土地使用權證后個工作日內辦理按揭貸款的抵押登記。賣方保證對該房地產享有完整所有權,能完全支配及處理,同時保證賣方在簽署本合同前已通知承租人出售事宜,承租人已放棄優先購買權。本次轉讓之前已產生的產權糾紛、債務、稅項、租賃清還及抵押等事宜,賣方應在簽署《武漢市存量房買賣合同》前清理完畢,并保證轉讓后買方無需負責,否則賣方必須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
第六條
(1)調檔費;
(2)契稅;
(3)印花稅;
(4)綜合服務費;
(5)產權登記費;
(6)營業稅;
(7)城市建設維護稅;
(8)教育費附加;
(9)土地稅;
(10)個人(單位)所得稅;
(11)土地增值稅;
(12)評估費;
(13)合同交易工本費;
(14)土地登記費;
(15)測繪費;
(16)公證費;
(17)律師費;
(18)贖房費用;
(19)保險費;
(20)按揭手續費;
(21)土地收益金;
(22)其他。
其中買方支付以上第項稅費,由賣方支付上述第項稅費。經紀方代辦稅費交付手續的,買方承擔的稅費應提前支付到經紀方指定賬戶,賣方承擔的稅費可直接從房款中抵扣。若出現約定之外的稅費及因政府出臺新的規定而使上述約定的稅費額增加,雙方約定則由按以下第種:
A、按政府規定各自支付
B、買方承擔
C、賣方承擔
第七條
(一)、辦理完房產過戶手續后(如買方付款方式為按揭付款,須辦理完貸款抵押手續)個工作日內由經紀方直接將托管款項劃入賣方指定的收款賬戶。如此款在銀行監管,則由銀行依據雙方與銀行簽署的監管協議,由銀行付款。
(二)、交房保證金、水電費、物管費保證金,在賣方辦理完房產交接手續、水電過戶手續、并結清所欠的水電費、物管費等費用后后個工作日內由經紀方直接劃入賣方指定的收款賬戶。
(三)、如買方辦理銀行按揭,則銀行承諾之貸款金額由貸款銀行按約定時間支付給賣方。
第八條
(一)、賣方應當在收到全款(交房保證金及擔保公司結算尾款除外)后日內,將房產按合同約定的條件交付給買方,如賣方拒絕交房,買方有權依據有效房產權利證明,在書面通知管理處后直接收房,房內賣方的個人物品視為丟棄物處理,如缺少應當交付的家私家電等設施、物品的,買方仍有追索權。交房前賣方須付清一切有關該房產所欠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水電、煤氣、管理費、有線電視費、電話費及土地使用費等)。
(二)、如賣方收到全款(交房保證金及擔保公司結算尾款除外)后拒絕交房,因客觀原因導致買方沒有依據上款約定收房的,自約定的交付期限屆滿次日起至實際交付日止,賣方應按每月元 租金標準或按房款交易價總額按日萬分之五支付延期交房違約金。
第九條
(一)、鑒于經紀方已促成買賣雙方之間簽署本房產買賣合同,買賣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當日向經紀方支人民幣元整(小寫:元)作為傭金,其中:賣方向經紀方支付傭金人民幣元整(小寫:元);買方向經紀方支付傭金人民幣元 整(小寫:元),支付時間為 。
(二)、簽署本合同后,若本合同被取消、解除或未被實際履行,或買賣雙方私下或通過其他經紀方成交該房地產,均不影響經紀方收取上述服務傭金的權利。
第十條
(一)、丙方在甲、乙雙方提供資料齊全情況下,在甲乙雙方到場簽字的條件下時間內協助雙方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如果未履行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二)、所有關于該房屋信息均來自甲方,乙方已經看房,并對上述信息予以確認,后期因房屋信息不符引起的糾紛由甲乙雙方自行負責。甲方、乙方及丙方不得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因此給無過錯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一)、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義務,導致交易無法完成的,應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如買方支付定金后違約,賣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沒收定金或要求買方支付房產轉讓價百分之違約金;如賣方收取定金后違約,買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賣方雙倍返還定金或要求賣方支付房產轉讓價百分之違約金。由此造成第三方損失的,由違約方承擔賠償責任。
(二)、本合同簽定后,如買方拒絕交付定金而違約,應向賣方支付房產轉讓價百分之五的違約金;如賣方拒絕收取定金而違約,應向買方支付房產轉讓價百分之五的違約金。
(三)、無論在任何情況下,若賣方或買方任何一方未能依本合同之條款出售或購買該房地產,則違約方須即時支付經紀方違約金人民幣元整(小寫:元);若買賣雙方在未得經紀方同意下協議解除本合同,則買賣雙方均成為本合同之違約方而須共同連帶支付經紀方違約金人民幣元整(小寫:元)。
第十二條
(一)、本合同壹式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經三方簽字、蓋章后生效,雙方各持壹份,經紀方留存兩份房屋買賣合同(定金托管),雙方在簽訂本合同前的任何聲明、承諾應當以書面為準,如與本合同約定不符的,以本合同約定為準。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買賣雙方約定按第種方式解決。買賣任何一方與經紀方之間居間合同糾紛,房產所在法院有訴訟管轄權。
A、向房產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B、向武漢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買賣雙方遞件過戶時簽署的《武漢市存量房買賣合同》中的內容與本合同內容有不一致的,以本合同條款為準。本合同發行過程中所有文件及通知以特快專遞或掛號信郵寄至本合同寫明的送達地址即視為送達,收件人拒收簽收或其他人代簽署的,仍視為送達。
第十三條
備注條款內容與前述條款內容不一致的,以備注條款為準:。
賣方:
買方:
經紀方:
合同簽署時間: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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