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遺囑公證證明人嗎?
遺囑大致分為兩種。 一個是公證遺囑,另一個是沒有進行公證的遺囑,也就是民間說是自己立遺囑自己寫的。 法律上被稱為自書遺囑,另一個被稱為代書遺囑。 證人可以邀請當地村民委員會成員、居民委員會員或者家庭長輩作為證人。 孩子與遺產有關,不能做證人。 法律規定,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如果沒有兩個以上沒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就沒有法律效力。
遺囑是遺囑人的單方面法律行為,因此遺囑人必須自己到公證處處理。 沒有行為能力的人不得立遺囑; 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應當與其能力相適應時進行的遺囑行為才有效。 遺囑人應當在遺囑行為發生地或者遺囑人住所地的公證處公證。 遺囑人處置的財產應當歸遺囑人所有,其財產范圍包括動產、不動產和其他有價證券。 遺囑人可以要求證人在場作證。
二、辦理遺囑公證需要哪些材料?
1、遺囑/遺贈人身份證(境內居民需要提供身份證、戶口本,港、澳、臺居民需要提供身份證、通行證,外國人需要提供護照)、受益人身份證復印件
2、遺囑/遺贈人的婚姻狀況證明(如結婚證、夫妻關系證明、離婚證明、喪偶證明等);
3、遺囑/遺贈所處置的財產證明,如房地產權證、存款證明、股票等
4、遺囑/受遺贈人本人草擬的遺囑(本人書寫有困難的遺囑公證需要證明人嗎,可以向我處申請代為草擬,由遺囑人或者受遺贈人確認無誤后簽名蓋章確認);
5、公證申請事項的其他資料(如遺囑/受遺贈人與受益人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等)。
三、做遺囑公證的條件是什么?
1、立遺囑當事人應當意識清醒,有行為能力。
2、遺囑內容必須合法,不得剝奪無行為能力人或者無獨立生活能力人的繼承權;
3、遺囑中的財產為個人合法財產。
生命受到威脅時,應當由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公證人證明。 公證機關審查其合法性后,可以確認公證。 公證員對遺囑有保密義務。 進行遺囑公證,可以為遺囑人提供法律保障,即生前按自己的意愿處置財產,對預防和減少糾紛具有積極作用。
綜上所述,現在有些老人得了重病后,會寫遺囑或者去公證處做遺囑公證。 這是為將來的財產分割作出的安排。 相對于自書遺囑,遺囑公證相對較好,法律效果也較強,且不需要證明人,本人在公證處辦理。 拿著遺囑模板和身份證,支付公證費。
無相關信息
免責聲明:本文系轉載自其它媒體,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旨在傳遞信息,不代表本站的觀點、立場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需轉載,請聯系原作者。如果來源標注有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等其他原因不想在本站發布,來信即刪。
咨詢電話:18511557866
關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