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有的房地產開發公司在商品房開發過程中資金不足,于是采取與他人同時簽訂《房屋銷售認購書》和高息借款合同的方式進行融資。如果房地產公司不能償還借款,出借人即可持《房屋銷售認購書》,主張以房抵債。然而,后來房地產公司往往又將同一商品房出售給他人,且他人已經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購房款,甚至有的已交付使用。這就出現了“一房二賣”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該商品房應當歸誰所有?筆者認為,后來的購房人是實際購房人,其房屋債權應當得到優先保護。
一是支付購房款全款或大部分房款的購房人具有優先權。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支付全部房款或大部分房款的真正購房人,對房產享有的權利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2條“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的規定,真正購房人的債權比建筑承包人的法定優先權優先受到保護。舉輕以明重,真正購房人的債權更應當優先于只是普通債權的出借人的債權。
二是出借人不能直接對房屋主張權利,而只能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以房抵債的出借人所持的認購書,從法律性質上來講,只是一份預約合同。按照民法原理,預約合同與本約合同具有不同的性質與效力。當事人訂立本約合同的目的,是要通過本約的履行,滿足各自需求;而訂立預約合同是由于事實上或法律上存在訂立本約合同的障礙,為了保證將來能夠簽訂本約合同而先行簽訂一份預約合同。當發生違約情況時,預約合同的債權人享有請求債務人履行訂立本約合同的權利,而不得徑行依預約合同所預定之本約內容請求履行交付;買賣預約合同債權人所享有的權利是“預約權”,僅在預約當事人之間有效,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如果買賣預約之出賣人將預約標的物出賣給第三人,預約買受人不得主張該買賣合同的權利;買賣預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本約之義務,構成違約,但根據合同自由原則,不得請求法院強制違約方訂立買賣合同;買賣預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本約之義務,構成根本違約,但預約合同之本質決定,違約責任僅限于賠償機會損失(信賴損失),而不包括可得利益(履行利益)。因此,出借人不能直接對房產主張權利,而只能要求房地產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三是出借人的認購書難以轉化為商品房買賣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規定實際購房人的債權應優先保護,“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因此,《房屋銷售認購書》要滿足兩個條件,才可以轉化為商品房買賣合同:一是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二是房地產公司已經收受了購房款。那么,以房抵債出借人所持的認購書即使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但是由于其證明交付購房款的憑據是借條,而借條表明的是借貸關系,是另一種法律關系,不能證明其交付了購房款。因此,以房抵債出借人手中的認購書不能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4條“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并向當事人釋明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拒絕變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的規定,以房抵債出借人與房地產公司之間法律關系應當按照借貸關系審理,出借人不能對認購書下的房產主張權利。
免責聲明:本文系轉載自其它媒體,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旨在傳遞信息,不代表本站的觀點、立場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需轉載,請聯系原作者。如果來源標注有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等其他原因不想在本站發布,來信即刪。
咨詢電話:18511557866
關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