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繼承權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而承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
繼承權包括兩種含義:(1)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它是指繼承開始前房產繼承訴訟費如何繳納(房產繼承訴訟費用交納標準),公民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遺囑的指定而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資格,即繼承人所具有的繼承遺產的權利能力。即享有客觀意義上的可能性繼承權。(2)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它是指當法定的條件(即一定的法律事實)具備時,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留下的遺產已經擁有的事實上的財產權利,即已經屬于繼承人并給他帶來實際財產利益的繼承權。這種繼承權同繼承人的主觀意志相聯系,不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還可以放棄,是具有現實性、財產權的繼承權。繼承權的實現以被繼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時開始。
財產繼承權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改革開放后,公民住房商品化,但隨著第一批商品房的所有權人相繼去世,涉及商品房繼承過戶的案件不斷攀升,老百姓對此類問題法律規定仍比較陌生,今天就處理繼承房屋問題的途徑進行介紹,供大家參考。
方法一: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適合對繼承關系無爭議情況。需要繼承人到公證處辦理相關的公證手續,憑公證書到國土房管部門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公證處按照房屋價值的一定比例收取公證費。
優點:處理周期短;缺點:有費用,不能處理有爭議的糾紛。
方法二:法院起訴財產繼承糾紛。適合對繼承關系有爭議情況。啟動法院訴訟程序,需要經歷立案、開庭、判決(調解)等程序,憑判決書或者調解書到國土房管部門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法院按照房屋價值的一定比例收取訴訟費。
優點:有效處理糾紛,產權清晰;缺點:程序相對復雜,訴訟周期較長,有費用。
方法三:人民調解委員會達成調解協議,再到法院做司法確認。適合對繼承關系無爭議情況。到各社區的人民調解委員會達成調解協議,法院再對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憑法院法律文書到國土房管部門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優點:程序簡單、處理周期短、無費用;缺點:不能處理有爭議的糾紛。
本期觀點律師:北京市維泰律師事務所 王振嵩律師
如遇到親屬間利益分配問題,不可顧一時顏面而對權利不予重視,應充分協商討論并咨詢專業人士,讓權利義務固定明確,不給糾紛留下空間。解決糾紛不應意氣用事,既要實現應有權利,也要為親情維系留下余地,存在調解余地時適當讓渡利益,妥善解決糾紛。
免責聲明:本文系轉載自其它媒體,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旨在傳遞信息,不代表本站的觀點、立場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需轉載,請聯系原作者。如果來源標注有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等其他原因不想在本站發布,來信即刪。
咨詢電話:18511557866
關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