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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忘還3個月房貸被銀行起訴追討43萬編輯:王婷來源:揚子晚報2012-11-29 10:23
原來購房合同確有規定
最終和解,業主額外承擔四五千元訴訟費等
今年11月中旬,小張與銀行對簿公堂。庭審中,小張認為,只是拖欠幾千元錢,銀行就來法院起訴,太不近人情了!“我還清了逾期的貸款,銀行沒有理由一次性收回全部貸款,還要我承擔如此高額的律師費、訴訟費!”
銀行代理人則拿出了當初雙方簽訂的貸款合同,合同約定:連續三個月或者累計六個月未能按期還本付息,銀行有權宣布貸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一次性歸還剩余的全部貸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由此產生的訴訟費、保全費也由借款人承擔。據此,銀行不僅要小張補交房貸,還要求他一次性歸還剩余借款余額及利息、罰息,并承擔銀行花費的律師費訴訟費及保全費,共計43萬余元。
對此,小張覺得很“冤枉”,雖然約定清楚,但當時辦理貸款時,合同條文繁多,自己根本沒時間看。“況且,銀行強勢,我沒得選擇,家家銀行都一樣,難道因為這一個條款就不貸款買房?”
鑒于案情的特別,審理此案的法院進行了調解。最終,銀行減免分擔了部分費用并撤回訴訟請求,雙方和解,小張除了支付前三個月拖欠銀行的貸款利息和罰息以外,還額外支付了四五千元,這當中包括無法減免的保全費,以及見面后的訴訟費等。盡管沒有像起訴書那樣要求支付巨額費用,但是小張也為此付出了一定的“代價”。
針對此案的情況,法官則提醒說,盡管小張一再強調自己“無法理解”,但是像小張這樣的購房業主既然在貸款合同上簽下名字,就要安排好還款計劃,按時還款,避免被銀行起訴,還搭上了“額外”費用。
銀行起訴貸款人的不在少數
追討約定涉嫌“霸王條款”
其實是行業“潛規則”
在本案中,涉及到的銀行貸款合同文本中約定的“連續三個月或者累計六個月未能按期還本付息,銀行有權宣布貸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一次性歸還剩余的全部貸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由此產生的訴訟費、保全費也由借款人承擔”的條款頗為引人關注。小張就認為,這樣的條款不免是“霸王條款”。對此,審理法官指出業主忘還3個月房貸被銀行起訴追討43萬,銀行的做法其實已涉嫌“霸王條款”。
據了解,目前房地產行業中,貸款業主和銀行簽訂的貸款合同普遍是銀行單方制定的格式合同,不僅內容繁多且大多條款都偏向銀行一方,借款人為貸到款也只能簽字接受。“要最終認定當中的格式條款為霸王條款,需要有人對此進行主張,法院經過復雜細致的調查取證才能最終做出裁決。”審理此案的姜海法官說。
姜海法官還透露說,在他們日常的審理當中,銀行起訴貸款業主的案例不少,盡管普通公眾覺得銀行這樣的起訴要求有些“過分”,但是實際上也不奇怪,因為按照合約來說也是沒有問題的。
除非當事的貸款人申請認定“霸王條款”,合約才無效。“即使不能說是‘霸王條款’,但起碼也是‘不合理’的,問題是這種現象普遍存在于行業中,在這種不合理被消解之前,貸款業主只能照辦。”
記者了解到,實際上,銀行起訴的拖欠貸款的業主中,除了像小張這樣是因為忘了還款而拖欠的之外,還有一些是耍賴不還,再有就是因為破產還不起。一般來說,銀行起訴主要還是為了警告貸款人按時還款,像小張這樣的其實就是屬于被警告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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